蒋晖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政府相关部门对物业公司加强监督管理的建议》(第088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立市政府物业监督管理机构,有独立处置权能的机构,而不是办公室,切实落实物业公司的监管职责”的建议
在城市发展日益迅速的今天,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对于保障居民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为了切实落实对物业公司的有效监管,2021年8月出台了《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物业纠纷调解、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调节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明确社区对物业企业的管理范围”社区在物业管理中起到监督指导、沟通协调、调解纠纷等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物业纠纷调解、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调节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明确社区对物业企业的管理范围”社区在物业管理中起到监督指导、沟通协调、调解纠纷等作用,《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明确了社区对物业企业的管理职责。
二、关于“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进行检查和督导评估,对物业公司制定星级考核标准,按服务标准收取物业费”的建议
为了确保物业公司能够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服务,有效的检查督导评估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建立物业公司检查督导评估机制的首要目的是规范物业公司的运营管理,服务质量是检查督导的核心内容。从年初开始,吉林市物业管理中心联合各区物业管理中、街道办事处共检查物业企业320次,包括小区环境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的状况、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方面。对存在问题,做好记录,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了解,通过定期的现场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及时发现物业服务中的不足之处,并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再进行复查。
“对物业公司制定星级考核标准”,2023年,我局制定并出台了《吉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物业企业依法履行合同服务情况、业主满意度、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业主信访处理、层级监管部门意见等全部纳入物业企业信用考核评价体系。2024年,我局会同市物业行业协会,在充分征求属地行业管理部门、街道、社区、业委会意见后,结合2023年度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对全市252家物业企业2023年度信用信息情况进行评定。根据评价结果,建立物业企业信用“红黑榜”。并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与信用“红黑榜”通过政府网站、媒体公众号、物业协会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同时,对获得A级评价的物业企业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对获得D级评价的物业企业,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增加日常抽查检查频次,并作为物业项目招投标参考。
通过信用监管的应用,逐步建立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行业管理运行机制,使企业的品牌意识不断提升,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为广大业主择优选择物业企业提供参考。推进物业服务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
三、关于“市政府对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的签定具有行政指导和监督权,规范物业合同的签订,切实保障业主的权利”的建议。
2023年8月,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印发《吉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吉林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针对相关示范文本,我中心对全市各街道物业负责人进行统一培训,规范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人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物业人服务合同期限、临时管理规约等内容在销售现场公开,并在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四、关于“政府要建立物业经理工作汇报机制,对物业公司的公共财务收支进行监管和审计”的建议。
物业公司作为商业区域的服务提供者,其运作涉及到众多方面,包括设施维护、安全保障、环境卫生、费用收支等。物业公司应定期汇报物业设施的维护状况,如电梯、消防设备、水电系统等的检修记录和维护计划。安全管理方面,包括巡逻安排、监控运行情况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和结果。环境清洁方面,如垃圾清理频率、绿化养护进度等,也应当清晰透明地向业主公示。2024年下发《关于开展规范物业服务公开透明工作的通知》,明确公示的事项,组织架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四至范围、举报电话等,要求全市物业企业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做到制度上墙。同时《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已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公示上一年度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发布广告、停车等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无权私自更改公共区域用途,需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议。公共区域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应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使用,且物业公司对于公共区域收益的收支情况受业委会监管。
感谢您对我市物业行业发展的关心和关注,也欢迎您经常为物业服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1日
联系人姓名:孟久渝电话:65126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