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吉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的背景
2017年,国务院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后,物业行业急需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的相关要求,依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相关规定,在总结《吉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4月1日施行)施行两年以来的经验基础上,制定并出台本《办法》。
二、相关法律依据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参照并借鉴外省、市物业行业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市物业行业管理实际制定。
三、目标任务
通过《办法》的实施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一)强化行业监管。目前,物业服务市场缺乏准入门槛,物业服务企业良莠不齐,直接影响物业服务市场整体服务质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缺少必要的监管手段。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在取消企业资质核定后,还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要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信用管理体系”。因此,《办法》的实施既符合政策要求,又有利于推动我市物业服务行业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并进一步强化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二)引导诚信经营。根据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服务情况的各项抽查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于政策规定和相关制度的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信访投诉的处理,行业协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和服务项目的评比表彰,行业标准化建设推进等等,以上内容将按照《办法》的要求,分别记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根据评分标准年终进行统一汇总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等级评定结果将向社会公布。通过上述举措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主动积累正面信息,克服负面信息,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
(三)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办法》的实施,将加快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而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起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市场监管机制。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实现“优胜劣汰”,从而达到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的目的。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