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分)局、各消防救援大队:
新消防法修订以来,建设工程审查验收职责由消防机构移交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的装修工程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带来诸多困难,上级机关至今未下发明确的意见。为进一步明晰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装修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综合国家、省级各类规章制度和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单位装修工程监管主体责任相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第二章第三款。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
(四)《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五)《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吉建联发〔2020〕6号)第七条。
(六)《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综上所述,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由消防救援机构和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其它施工工地(含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由住建部门负责。
二、消防救援机构日常工作发现内装修工程处理办法
(一)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落实主体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即将或已经开始装修改造,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依法履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依法履职。
(二)函告住建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正在装修改造,经了解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消防手续,并将此情况函告同级住建部门和该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如发现已经装修改造结束并已投入营业(使用)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
(三)运用责令改正、行政处罚、临时查封等法律手段。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装修改造过程中,由于装修施工原因,造成正在营业场所疏散通道不畅、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等火灾隐患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责令单位改正,并依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量裁罚款;如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正在营业场所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如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联合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检查中发现公众聚集场所未经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三、住建部门对装修工程的工作职责
(一)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二)加强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参建各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及疏散演练,确保临时用房布局和燃烧性能合规、临时消防车道畅通、动火作业严格审批、用电线路安全可靠,易燃可燃建筑材料专库存放、临时消防设施齐全完备有效,严防施工现场火灾发生。
(三)对职能转隶后的装修工程,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按照职权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