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证冬季供热质量,保障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体现供用热双方公平的原则,2005年,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出台了《吉林市城区供热费退费实施细则》(吉市政公字〔2005〕211号),沿用至今。
2021年,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建国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吉市政函〔2017〕450号)、《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现执行的《吉林市城区供热费退费实施细则》由于已经超过规范性文件法定时效,被确定为“重新制发”。为此我局重新起草了《吉林市居民供热室温检测及热费退还办法》。
一、起草依据
(一)《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二)《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
(三)《长春市居民热用户供热温度检测及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证冬季供热质量,保障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依法行政,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