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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22-03393
分  类: 房屋征收与补偿 ; 其它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02日
标      题: 吉化管廊建设沿线安全区征收项目(管廊安全防护带附属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2日
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22-03393 分  类: 房屋征收与补偿 ; 其它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02日
标      题: 吉化管廊建设沿线安全区征收项目(管廊安全防护带附属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2日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龙潭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吉化管廊建设沿线安全区征收项目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西起丙烯腈厂,东至炼油厂的吉化转型升级项目管廊建设沿线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三、征收主体:龙潭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吉林市龙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单位吉龙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八、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九、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的,回迁安置房屋户型套内面积为40平方米 54平方米 63平方米72平方米81平方米90平方米99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十、回迁安置地点、时间及回迁选号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在 龙潭山花园 地块内。

预计回迁安置时间为 202212月,如提前回迁,以回迁公告时间为准。

签订协议及回迁选号排序方式: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安置层位,由被征收入按照签订补偿协议顺序自主选择。

十一、搬迁补助费

按照《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发放

(一)征收住宅房屋,每次搬迁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元标准发放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搬迁费。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十二、临时安置费(含采暖费)

按照《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发放

十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按照《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发放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记载的营业场所为住宅房屋,正在经营且依法纳税的,除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外,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入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对从事商业、服务业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者未按期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补偿;

2.对从事生产加工业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者未按期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补偿;

3.对从事公司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者未按期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补偿。

(二)征收营业执照记载为经营场所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入依法纳税且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入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纳税月平均所得额一月平均纳税额)×过渡期限(月);

2.使用被征收房屋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纳税额不能依法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8‰×过渡期限(月);

3.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沿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发违约金,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

4.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按停产停业3个月支付一次性损失补偿费。

十四、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一次性奖励每户8000,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五、保障政策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按有关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十六、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龙潭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七、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龙潭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十八、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九、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龙潭区人民政府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日。被征收人如对本方案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持本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和法律依据,将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区征收办,办公地点汉阳南街6号,联系电话0432-63041722

征求意见期间,区征收办设立现场办公室,被征收人可到现场办公室咨询房屋征收相关事宜;区政府在现场设立投诉举报箱,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432-63041722,区征收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被征收人可及时投诉举报。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     

                           202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