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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22-0227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它)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28日
标      题: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鼓励房屋业主减免房屋租金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住建发〔2022〕40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07日
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22-0227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它)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28日
标      题: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鼓励房屋业主减免房屋租金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住建发〔2022〕40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07日

各出租房屋业主: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222号)、《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做好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吉安居办〔20227号)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鼓励房屋业主减免房屋租金的通知》(吉建房〔202210号)要求,为统筹疫情防控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复工复产复市,凝心聚力、共克时艰,进一步做好惠企惠民纾困工作,现将鼓励房屋业主减免房屋租金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房租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考虑予以支持。

二、对于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低保家庭,免收6个月房屋租金;对于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其他家庭,减半收取6个月房屋租金。已足额缴纳房屋租金的,可在下一缴费期抵减。

三、对减免房屋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关于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吉财公告〔202214号)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减免房屋租金的起始时间为202231日。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