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住建房)处罚〔2021〕00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白山村(松江南路488号)办公楼二层213室
邮政编码:13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毅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证,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丰满区阳光小镇小区项目,于2015年收取了阳光小镇小区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计277,370.00元,未按规定缴存至物业维修资金专用账户,涉嫌违法挪用。有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收取业主的物业维修资金白条收据复印件为证。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认定和处理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依照《吉林市房地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对违法程度较轻。
以上事实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6,838.02元。
对以上罚款,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吉林银行汇通支行,地址:解放东路89号,账号902054030200048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多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 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