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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21-10746
分  类: 委员提案 ; 其它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25日
标      题: 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656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市住建议字〔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25日
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21-10746 分  类: 委员提案 ; 其它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25日
标      题: 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656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市住建议字〔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25日

吉市住建议字〔20214

张加顺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居民小区安装高空监控摄像头的建议》(第656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

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在全市物业行业广泛宣传,宣传高空抛物、坠物的危害性和危险性;宣传物业服务企业在事故中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安装高空监控摄像头的必要性。引起全社会和物业行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防范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1254条已经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事故中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及人身安全和造成财产损失找不到直接当事人,将由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安装高空监控摄像头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找出真正的责任人,不让无辜者受冤,威慑和杜绝高空抛物、坠物现象发生。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在全市各新闻媒体对我市发生高空抛物、坠物现象及时报道;物业服务小区以现场解答、发传单、条幅等多种形式,向小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业主及使用人的法律意识。

二、倡导物业企业和小区业主增设监控设施

对于现已建成的物业管理小区,在原有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增设新的设施属于改造项目,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建议有条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小区内加装高空监控摄像头。其余大多数不具备这项条件的物业企业,要求做好高空坠物安全警示宣传工作,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时时刻刻引导业主认识高空坠物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小区共用部位有受益的,可以再公共收益中列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没有收益的,可以经过业主大会同意,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按照业主专有面积分摊的办法,由业主共同分担解决。

三、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完善监控设施

老旧小区基础设施较差不封闭,空置房、租赁房屋,老年人和低收入人群较多,安装高空监控摄像头从资金方面来说较为困难,物业行业部门建议属地政府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征求居民意愿,安装高空监控摄像,小区改造后引进物业服务企业对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维护。

同时向相关部门建议,把在建小区安装高空监控摄像头,作为小区设施设备纳入规划范围,从源头解决后加装高空监控摄像头受限的问题。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525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丛福军 18686599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