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物管字﹝2021﹞ 9 号
各区物业管理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提升我市物业服务质量,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整治行业乱象,进一步推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公示制度,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市物业管理中心决定对全市实施综合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就物业服务公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一)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起始时间、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二)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的组织机构及人员。
(四)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情况。
二、公示要求
(一)物业服务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明示,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予以公示。
(三)新建商品房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对乱收费和违反有关定价规定的物业企业,市市场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物业管理中心要督促辖区内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要求完善、整改,并做好工作检查记录及检查影像资料的存储、备案。2021年7月至8月,各区物业管理中心进行初次检查,对未按规定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要限时;2021年10月各区对整改物业企业进行复检,各区在10月31日前对整改情况进行汇总,整改内容要清楚、企业整改情况要有说明,下达整改全过程要留存材料;2021年11月至12月,市物业管理中心对各辖区内封闭小区进行抽查,每个区抽查不低于5个住宅项目。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抓好落实,切实做到规范化服务,提升服务意识,提高业主对物业企业服务的满意度,创造一个良好的物业服务氛围。
(三)此项工作作为年度诚信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在年底信用体系评级中,对落实较好的、业主满意度提高较大的企业酌情予以加分;对不认真落实和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将酌情扣分;情节严重的做降级或直接列入黑名单处理。
(四)该项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各区物业管理中心要高度重视,并在10月30日前将检查落实情况汇总上报至市物业管理中心行业管理科。
附件:1、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机构图
2、吉林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栏内容
3、吉林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内容、标准、公示栏
4、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公示表
吉林市物业管理中心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