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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18-0626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它)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1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城建发〔2018〕141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7日
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18-0626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它)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1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城建发〔2018〕141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7日

吉市城建发2018141

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2018年农村

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高新区住建局(建设局)、财政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市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十三五”期间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林省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以及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吉林市(城区)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高新区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本区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并于92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附件:吉林市(城区)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吉林市财政局

   2018917

 

 

 

 

 

吉林市(城区)2018年农村危房

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市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2018年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十三五”期间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林省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以及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和改造目标

2018吉林市(城区)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包括市本级各区、高新区,共计划改造农村危房193户,其中四类重点对象175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1.5倍的农户(以下简称其他贫困户)18户。基本完成台账内现有危房改造。

二、任务分解

各区、高新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各区、高新区最新普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四类重点对象和其他贫困户危房台账数量下达,其中船营区50户,昌邑区118户,龙潭区9户,丰满区14户,高新区2户。各区、高新区要及时将市级下达的任务,分解到乡镇,落实到户。

在分配指标时,一是要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确保2018年全部完成改造任务。二是要保障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房改造。三是要合理安排好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积极推进相关工作。2018年危房改造任务要在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

(一)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州)和县(市、区)组成,各区高新区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资金投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各级财政要将地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资金使用。各区高新区要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106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对于政府组织实施加固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公祖房等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所有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速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四、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具有农村户口且居住在危险房屋中的建档立卡贫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贫困户类型由县级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十三五”期间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5号)要求,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出具贫困户证明。农村危险房屋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或《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简易评定方法,评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D级、C级的房屋。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必须是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纳入危房改造台账范围内的农户。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农户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要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就地就近、分类指导的原则,优先改造农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优先解决好地震受灾贫困户的住房安全问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确定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要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在政府和区住建部门网站公开,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镇、村两级政务公开栏公示并在纸质档案中留痕。区住建部门要负责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二)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由国家级、省级补助组成,2018年,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户均补助共15750元,各区、高新区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适当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实际情况,加大投入力度。各区、高新区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调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的通知》(吉建联发〔201615号),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细化分类补助标准,自行确定不同方式、不同类型的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资金标准。对于D级危房加固,可按照实际造价给予补助,原则上不高于同类贫困户翻建补助标准。

五、基本要求

(一)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改造后的农房主房(指客厅、卧室等主要居住空间,不含独立厨房、卫生间、仓储等辅助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原则上,3人(含)以下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3人以上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50%。修缮加固的按原房屋面积,未达到最低面积要求的,可以适当扩建。实行兜底政策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新建房屋可按照1人户20平米,2人户30平米,3人户40平米控制主房建筑面积。各区、高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视情组织技术力量编制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且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也可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村〔201718号),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图集,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

2.房屋结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住房主体以砖混结构为主,鼓励支持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围护结构禁止使用彩钢材料。选址要避开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雷击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及采矿塌陷区。

3.配套设施。有厨房、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能满足居住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列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要有基本的施工设计,具备卫生厕所等基本设施,实行人畜分离。在工程建设与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基本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吉建村〔201818号)确定的最低建设要求,确保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

(二)改造方式。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对通过加固能够达到安全住房的危房,鼓励采用加固技术进行加固修缮。重建房屋原则上由农户自建,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区、高新区政府(管委会)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各区、高新区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改造、D级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住房的本体建设,不能用于单纯的住房装饰装修,更不能用于围墙、院门、车库、厂房等非住房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

(三)技术服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各乡镇要配备农房建设专业管理员,协调村级组织,对承揽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建筑工匠)与农户签署依据基本结构设计施工的承诺书。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红砖、水泥、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和门窗过梁等常用构件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在保证危房改造质量的前提下,节约建设成本,并免费提供建材质量检测服务。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六、规范项目管理

(一)质量安全管理。各区、高新区住建部门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加强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和业务素质。地震设防地区实施农房抗震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通过对危房修缮加固实施改造的,应组织技术力量对原有房屋主要结构安全隐患进行鉴定,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做好现场记录,并提出处理建议。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农房抗震加固常识,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鉴定及加固技术操作手册,引导和指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科学实施农房抗震改造。

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村〔201718号),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农村危房改造必须要有基本的结构设计,没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不得开工。各区、高新区住建部门或乡镇政府在审批新建农村住房时要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无基本的施工图不得批准施工,未经培训的建筑工匠不得承揽农村住房施工。严格落实《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吉建发〔201231号),不得以彩钢房充抵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同时,农村危房改造中要坚决禁止使用彩钢瓦,围护结构禁止使用彩钢材料。要防止人为降低改造标准,导致无法验收等问题发生。

(二)传统民居、传统村落保护和风貌管理。加强传统民居、传统村落保护。要严格按照保护发展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并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各区、高新区要对风貌管控提出明确要求,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及设计方案时,要总结吸纳当地传统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提供相应技术指导。对传统民居进行加固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如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搬迁和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三)完善档案管理。各区、高新区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村〔201222号)要求,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930日前,各区、高新区将危房改造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确保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工程进度。201811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造对象档案信息录入工作。对2017年超出国家下达计划完成的4类重点对象,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吉建村〔20183号)的要求,录入到2018年度,市建委将从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随机抽查各地信息录入、进展和完成情况,并予通报。

(四)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各区、高新区住建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28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各区要每季度汇总本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前上报市建委,编写工作信息要坚持全方位,多角度,主题鲜明,言简意赅,用词规范,条理清晰。对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发现的问题,在及时整改处理的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建委。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情况。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结束后,要及时组织验收。

(五)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区、高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围绕纪检、监察及审计等部门发现的问题和基层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检查和整改力度。并适时联合当地审计、纪检等部门进行自查自纠。住建部门要加强与财政、扶贫、民政、残联、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归口处理农村危房改造领域相关问题。严肃查处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以及吃拿卡要、优亲厚友、补助资金未按要求及时发放、危房改造后质量不合格等问题。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实施步骤

(一)计划下达阶段(1-8月份):市建委、市财政局根据省下达计划情况,将计划分批次下达到各区、高新区。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5-201812月份):各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计划分解下达到乡镇,落实到户,并组织实施。于1130日前全部完成改造任务。

(三)竣工验收阶段(20186-201812月份):各区、高新区要加快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工作,实现竣工一批、验收一批。危房改造结束后要按照《吉林省农村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基本技术要求(试行)》逐户逐项检查,不合格的要按照标准整改到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操作流程并竣工验收合格的,及时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到户,确保资金安全、高效、透明发放到农户手中。各区、高新区要在11月底前将2018年任务落实情况、年度总结报告上报市建委。市建委将择机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评估验收,通报检查情况。

八、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高新区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指定相关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要配备农房建设指导员,落实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为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各区、高新区政府(管委会)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住建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会同民政、扶贫、残联、民族事务、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三)加强宣传报道。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家喻户晓,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