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0200MB17140993/2017-09627 |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它) ; 其它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成文日期: | 2017年09月29日 |
| 标 题: |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学综合楼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
| 发文字号: | 吉市城建发〔2017〕174号 |
| 发布日期: | 2017年09月29日 |
| 索 引 号: | 1120200MB17140993/2017-09627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它) ; 其它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7年09月29日 |
| 标 题: |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学综合楼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 ||
| 发文字号: | 吉市城建发〔2017〕174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9月29日 |
吉市城建发〔2017〕174号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学综合楼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等投诉人:
2017年9月11日,本机关收到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等投诉人关于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学综合楼工程施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的主要内容及诉求
(一)招标人评委代表不符合招标文件第6.1.1规定,非招标人在职人员。
(二)要求公开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音像视频、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及评审情况。
(三)要求确定中标结果无效。
二、调查情况
(一)2017年5月12日,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下称招标人)书面向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下称省招投标管理处)请示《关于推荐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请示》,在请示中招标人明确“为解决我院建筑专业技术人员稀缺、经验不足等问题,拟申请从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推荐相关专家(专业类别为建筑工程、工程经济)”。2017年6月5日,省招投标管理处书面回复《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关于对<关于推荐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请示>的复函》,复函明确“根据你院实际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现从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推荐建筑工程和工程经济专家”,推荐专家18名。招标人按顺序与专家沟通后,确定了第三顺序人。2017年6月5日,招标人与第三顺序人签订了“聘用协议”,约定“甲方聘任乙方担任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综合楼工程项目各招标阶段业主评委职务(工作);乙方有权获得劳务报酬;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至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综合楼工程项目各阶段招标工作全部结束;合同期满可以续聘”。
(二)2017年8月14日,招标人发布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学综合楼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为中恒一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限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应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专家4人”。
(三)2017年9月6日,招标人派评委代表1名(上述6月9日与招标人签订聘用协议之人)、随机抽取评委4名组建了评标委员会,按期进行了开标、评标。2017年9月7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三、处理依据
(一)招标人确定的评委代表,是经省招投标管理处同意并从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推荐而来,该评委代表具备评标资格。
(二)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已经明确无建筑工程方面的人员担任招标人评委代表职务,并就此向省招投标管理处请示,经省招投标管理处批复同意并推荐建筑工程专业专家,招标人在推荐名单中选择了评委代表并签订了聘用协议,此招标人评委代表有资格代表招标人履行评委职务,符合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在职人员”。
(三)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未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属于“违法确定或者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四)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情况依法应当保密。
四、处理决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本机关对此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一)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论予以维持。
(二)对投诉人其他投诉要求不予支持。
(三)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学综合楼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继续进行。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