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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17-09565
分  类: 综合政务(其它)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7年05月1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2017年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城建发[2017]80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17日
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17-09565 分  类: 综合政务(其它)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7年05月1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2017年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城建发[2017]80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17日

吉市城建发[2017]80

关于印发《吉林市2017年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局,委相关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全面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 整治范围  

吉林市城区内的各类建筑、拆除、装饰装修及市政道路及基础设施施工现场。  

二、整治内容标准 

(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全封闭。围挡和大门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管理标准要求。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处道路实施混凝土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方可上路。  

(三)施工现场设置喷淋洒水降尘设施,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  

(四)施工现场内道路、加工区应实施混凝土硬化。场内裸露的场地、48小时以上不外运临时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存放材料、料具、构配件等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水泥、灰土、砂石等物料,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  

(五)施工现场设置良好的排水网络系统,保证排水畅通。产生大量泥浆的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时,应设置泥浆池、泥浆沟,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六)房屋建筑工程外脚手架外侧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在进行楼层、高处平台建筑垃圾废料清理,基础围护梁拆除和密目网拆除时,采用封闭式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抛掷、扬撒。  

(七)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八)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砂石等散体材料集中堆放并覆盖。  

(九)运进或运出工地的土方、砂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采取覆盖方式运输。  

(十)渣土等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清运。需要运输、处理的,按照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十一)拆除工程工地应设置封闭围挡,拆除作业实行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拆除作业后场地闲置的,用地单位要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  

(十二)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三)加强市政工程项目的管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道路、管线施工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要采取洒水等防止扬尘措施。  

(十四)各施工企业及现场要建立健全扬尘环保责任制度,成立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环保方案。公司法定代表及项目经理是企业及现场的环保第一责任人。在大门口处公示张贴。 

三、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  

(一)市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各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负责本区域内工业项目、乡镇项目、既有建筑维修改造项目、装饰装修及拆除工程项目的扬尘环境治理工作。  

(三)市建委所属安全监督站、重点工程处分别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重点工程扬尘治理。市场监察处、开发办负责协调建设单位对建筑空地进行扬尘治理。  

(四)市国土局负责土地收储未摘牌项目的扬尘治理。  

(五)市执法局、市交警支队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  

四、组织机构  

市建委成立以副主任姜洪涛为组长,委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的扬尘治理领导小组。负责2017年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组织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站,办公室主任由安监站站长于国良同志兼任,负责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  

五、具体要求  

1、各参建各方主体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建设单位是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责任人,将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施工企业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制订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和措施,加强对现场扬尘及环境管理工作,保证达到现场扬尘整治的具体标准。  

监理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监理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治理措施  

2、省、市发布不同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现场应采取扬尘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3、加强监管力度。对扬尘控制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企业和不履行职责的建设、监理单位,一律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上网公示曝光。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外埠企业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