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0200MB17140993/2017-09558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它)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7年05月08日 |
标 题: |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城建发〔2017〕71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5月08日 |
索 引 号: | 1120200MB17140993/2017-09558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它)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7年05月08日 |
标 题: |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城建发〔2017〕71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5月08日 |
吉市城建发〔2017〕71号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贯彻《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
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各建筑企业,委属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吉建管〔2015〕50号),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加强对外埠入吉建筑企业的服务与管理,我市制定完善了外埠入吉企业单项工程信息登记程序与细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外埠建筑企业拟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实行“外埠入吉建筑企业单项工程信息登记”制度。
(二)外埠入吉建筑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外的,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资格)证书,并拟进入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三)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应为乙级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二级及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并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完毕“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已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公示。省内入吉建筑企业应符合单项工程的资质(资格)要求。
二、单项工程信息登记
(四)外埠入吉建筑企业办理单项工程信息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埠入吉建筑企业单项工程信息登记表》;
2.企业资质(资格)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
3.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4.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相关材料;
5.企业的驻吉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6.拟投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五)外埠入吉建筑企业项目管理人员信息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职称等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2.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的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3.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人员的注册证书等、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六)外埠入吉建筑企业单项工程信息登记办理程序:
1.在递交投标文件(直接发包)前办理。由省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的招投标项目,应在中标并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
2.企业授权的驻吉负责人持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核实原件无误后当场退还原件。对资料不全或核实有误的,不予受理登记并一次性告知企业;
3.勘察设计企业到市建委科技处办理,施工企业到市建委建管处办理,监理企业到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办理;
4.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出具《外埠入吉建筑企业单项工程信息登记表》;
5.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在取得《外埠入吉建筑企业单项工程信息登记表》并中标的,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录入项目、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
(七)不予办理单项工程信息登记情形:
1.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
2.近两年内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或被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3.存在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
4.外省企业未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公示的;
5.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6.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监督管理
(八)不得强制要求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缴纳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等门槛,限制外埠建筑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
(九)将外埠入吉建筑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情况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中,每年至少进行信用评价一次,被评价为不合格的外埠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进入我市从事建筑活动,并通报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同时上报省住建厅。
(十)加强对外埠入吉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一是在投标时是否取得《外埠入吉建筑企业单项工程信息登记表》,登记的项目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二是强化合同备案审查,依法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项目管理人员是否为企业自有人员,是否到岗履职,是否违规兼职、人员变更是否履行手续(禁止随意变更、多次变更等)
(十一)严格市场清出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双随机”执法检查力度,建立群众监督举报机制,对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行政处罚外,对相关单位及人员实行市场禁入。对人员变更数量超过30%的,或检查中发现项目管理人员空岗3次及以上的,信用评价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外埠建筑业企业入吉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外埠入吉建筑企业单项工程信息登记表》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