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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15-0502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它) ; 其它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5年11月26日
标      题: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1月26日
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15-0502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它) ; 其它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5年11月26日
标      题: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1月26日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本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均通过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形式予以公开。需要获得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吉林市房地产信息网站www.jlsfdc.com)、吉林市政务公开网www.jlzwgk.gov.cn)上获取我单位政府信息,也可以到市政府设立的吉林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地址:吉林市吉林大街68号吉林市档案馆1楼,电话:0432-64674655)和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地址:吉林市解放西路16号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5,电话:0432-64820114)现场查阅我单位政府信息,还可以到我单位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地址: 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7号,电话:0432-62450807--62450808--62450809 )现场查阅我单位政府信息。现场查阅政府信息的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本行政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该目录公开在吉林市政务公开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栏www.jlzwgk.gov.cn)。   (二)公开的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现场查阅公开等形式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除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本行政机关自20085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电话:0432-62450807--62450808--62450809 )。    (三)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向本机关当面提交,或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网站申请等方式向本机关递交。申请表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吉林市政务公开网上下载,复制有效。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者可以直接到吉林市政务公开网上提出公开申请。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四)受理申请。    1.收到《申请表》后,本机关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充要件并重新申请。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行政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有效身份证明属实的申请,本单位将即时登记并出具《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信息申请受理单》。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     3、根据申请内容,本机关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若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根据《条例》,本机关可以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具体答复方式:(1)属于公开范围的,直接答复所申请的公开内容;(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吉林市政务公开办(电话:0432-64820007)、行政监察机关吉林市监察局(电话:0432-64820110)申诉或投诉,也可以向法制工作机关吉林市法制办(电话:0432-64805930)提起行政复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11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