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0200MB17140993/2015-05017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它) ; 其它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5年11月11日 |
标 题: | 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指导意见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5年11月11日 |
索 引 号: | 1120200MB17140993/2015-05017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它) ; 其它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5年11月11日 |
标 题: | 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指导意见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5年11月11日 |
关于下发《2015年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
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为做好今年我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2015年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指导意见》,现将意见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吉林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11日
2015年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
分配指导意见
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符合法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及租金支付能力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已享受第三季度租赁补贴的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拥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按申请月份计算应年满35周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14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5元/月(单身申请人收入低于2800元/月);
3.在本市无住房;
4.私家车辆新车购置价格不超过10万元。
(二)新就业职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拥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全日制院校毕业之日起计算不满五年;
3.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在本市无住房;
5.私家车辆新车购置价格不超过10万元。
(三)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在本市无住房;
3.私家车辆新车购置价格不超过10万元。
二、无房认定
(一)在本市无私有住房、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
(二)在本市未租住公房、未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的;
(三)在本市无非住宅用房的;
(四)将私有住房出售满5年的;
(五)在本市已经领取房屋征收补偿金满5年的;
(六)因离婚造成无房满3年的。
三、分配房源
(一)滨河家园公共租赁住房(含多层和高层),位于丰满区温德河畔新城大路,房源均为两室一厅(一室两厅视同为两室一厅)。本次分配房源1150套,其中:丰满区254套,龙潭区165套,船营区384套,昌邑区347套。
(二)租金执行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具体标准:
1、城镇低收入家庭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3.6元;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6.3元。
对租住多层楼房的顶层、高层楼房一层和顶层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每月租金减收30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月租金减收50元。
(三)承租人自行承担水、电、气、供热、通讯、电视、电梯、物业等费用。多层物业费为每平方米0.6元/月,高层物业费为每平方米1.3元/月。
(四)滨河家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5年后,可以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承租人出售。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申请审核
(一)申请要求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申请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①《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到申请地领取或登陆吉林市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jlsfdc.com住房保障栏内下载);
②家庭成员的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③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有单位的人员,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凭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营业执照、税收缴纳证明等材料,由街道调查后出具收入证明);
④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⑤车辆购置发票;
⑥家庭成员不受收入限制及可以优先安排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2、新就业职工、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①《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登录市房地产信息网下载);
②家庭成员的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③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④申请人的全日制毕业证书;
⑤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⑥用人单位出具的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⑦用人单位出具的担保书、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⑧申请人车辆购置发票;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复印件为一式两份,涉及各类证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并签字确认。
(三)申请审核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提出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①街道(社区)、乡镇受理与审核(2015年11月11日---2015年11月25日) 街道(社区)、乡镇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并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同时在辖区公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将申请材料报至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2015年11月26日---2015年11月30日)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由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新就业职工、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①用人单位审核(2015年11月11日---2015年11月22日) 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申请人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担保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证明,经单位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报至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
②街道(社区)、乡镇审核(2015年11月23日---2015年11月25日) 街道(社区)、乡镇负责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人资料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并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将申请材料报至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③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2015年11月26日---2015年11月30日)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由其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摇号分配选房
2015年12月3日前,各区政府自行组织本区申请人摇号分配选房。现场邀请各届代表监督并进行全程公证,结果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
摇号分配选房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市住房保障中心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交纳租赁保证金,按约定时间办理入户手续。
六、相关要求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作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指导,统筹调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有序开展。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责任主体,应提高认识,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切实贯彻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措施,坚决完成住建部提出的“打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攻坚战”的任务。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分配的,市政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分配办法,抓紧时间予以实施,确保完成1071套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任务。
七、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