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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07-04403
分  类: 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效能责任追究办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07-04403 分  类: 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效能责任追究办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效能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阳光政务”,构筑“绿色通道”,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确保令行禁止,优化服务环境,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部门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效能责任,是指房地产交易中心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影响行政效率和工作效能,损害行政管理及服务相对人合法权益,或给我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局纪委和监察室负责全局工作效能责任追究工作。局党办、法规处、产权市场处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作效能责任追究工作。第四条 工作效能责任追究实施政治和经济“双向”追究制及有限责任制,效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交易大厅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或其他工作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一) 擅自设立许可事项,以及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许可管理的;(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三) 申请资料不全,未能一次告知补充事项,或首问未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四) 受理时不开具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时不告知具体明确理由的;(五) 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各类事项的;(六) 对申请人所应提供要件审验不严而受理造成后果的;(七) 因现地勘验疏忽,造成现地实际情况与相关要件要求不符,或因接受服务相对人好处,视现地实际与要件要求不相符情况于不顾而办理造成后果的;(八)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九) 不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有效证件实施收费的;(十) 实施收费不开具省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以及不据实、不按要求的内容填写票据的;(十一) 无偿服务变相收费,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只提供部分服务的;(十二) 不按规定收费,随意减免的;(十三)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十四) 不按规定时限传件、借种种理由不及时接件而影响办事效率及造成后果的;(十五) 档案材料传递过程中,不严格审验签收,造成丢件缺件而引发后果的;(十六) 未按规定要求,未经相关领导签批而发生的效能行为造成后果的;(十七) 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类业务行为应及时而未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或相关工作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而造成后果的;(十八) 应告知一线工作人员的其他权力或规定而未告知造成后果的;(十九) 特殊业务办理前,本应按规定必须调阅有关存档资料,严格核验清楚后方可办理,而未调阅存档资料而办理造成后果的;(二十) 录入资料不与申请人所报要件严密核对,而造成错件、退件及其他后果的;(二十一) 其他违反岗位职责之规定,并影响工作效能及造成后果的。第六条 交易大厅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或者处理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一) 不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命令及措施的;(二) 违反“两首制”、“一次性告知制”、“领导办制”,造成不良影响的;(三)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在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办理所负责事项,给服务相对人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者造成损失的;(四) 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者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五) 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六) 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七)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索要或者收受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管理相对人或者服务相对人的财物,接受宴请或者参加行政相对人或者服务相对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八) 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作风问题失察失管、不认真调查处理或者在调查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九) 办文办事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者有关部门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十) 工作时间不按要求着装,挂牌上岗,以及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擅离工作岗位等违反工作纪律的;(十一) 其它违反工作内部管理规定,影响工作效能的。 第三章 工作效能责任的划分与承担 第七条 工作效能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一)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二)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三)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重要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第八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会议主持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坚持错误意见的分管(主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第九条 按工作流程程序下一环节工作人员对上一环节工作人员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不依法依规阻止或遏制,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下一环节工作人员负重要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第十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第十一条 内部工作人员与服务相对人勾结或与“中介人”相互勾结为服务相对人提供非法服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二条 上一工作环节工作人员签署不同意办理意见,而下一环节工作人员签署同意办理意见,或依权逼迫上一环节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业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以领导同意为理由,又无文字证据而办理的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四条 终审责任人对上一环节工作人员签署的正确办理意见,因种种不正当理由而不予办理造成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员效能责任:(一) 管理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二) 管理服务对象不配合,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三) 出现意外或者不可抗拒因素致使不良后果发生的。 第四章 工作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六条 工作效能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一) 诫勉谈话并责成作出书面检查;(二) 行政告诫;(三) 党政纪处分;(四) 经济赔偿。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告诫;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进行赔偿。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同一年度内被行政告诫一次或诫勉谈话二次的,当年年度内不能评为优秀或先进等次,应予以调整工作岗位;被行政告诫两次或诫勉谈话三次的,当年年度内考核应评为不称职等次,应予以离岗培训;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辞退。第十九条 经调查核实索要或索贿2000元以上的责任人应予辞退;索要或索贿4000元以上或因工作失职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应予开除;因工作渎职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辞退处理的,应由局党办、人事处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据国家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因种种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的,按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理,按情节和问题之性质承担全部或有限的党政纪处分及经济赔偿。 第五章 工作效能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通过下列途径发现的有关效能责任问题,应调查处理:(一) 公民、法人、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其他组织或人员有关效能责任问题的投诉、检举;(二) 上级或者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在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中发现的效能责任问题,要求调查处理的;(三)上级机关或者领导要求调查处理的;(四)局领导、本级职能处室在例行工作检查、调研中发现问题要求调查处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效能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党政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 6 月28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