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证据; 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4、填写《行政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 5、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其签字,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五日内向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一般程序 ㈠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案件 1、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证据;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由执法人员当场填制《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3、提出处理意见,呈本部门负责人或委托案件承办人员当场审批,如同意处罚; 4、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制《通知书》; 5、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无异议的; 6、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制《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经负责人同意; 7、当场送达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新闻曝光的案件 1、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 2、案件事实基本查清,主要证据齐全; 3、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制《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的; 4、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制《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或者听证权利; 5、三日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要求; 6、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由听证要求的,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并组织听证会。 处理程序凡违反有关房地产法规、规定、办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1、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证据;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由执法人员当场填制《调查报告》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3、提出处理意见,呈本部门负责人或委托案件承办人员当场审批,如同意处罚; 4、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制《通知书》; 5、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无异议的; 6、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制《行政案件处理决定书》经负责人同意; 7、当场送达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我局有关责任人员在接待、办理过程中,必须一次性告知其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和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办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一次性指出并告知其具体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