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07-04388
分  类: 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 其它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07-04388 分  类: 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 其它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交易当事人: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商品房销售分为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商品房销售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
(一)本通知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本通知所称的商品房不包括利用集体性质或村级留用地性质土地建设项目以及自建自用项目所建的房屋。
(二)受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吉林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工作。
(三)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1、 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2、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规划平面位置图);
4、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施工合同;
5、 工程投资25%以上的证明;
6、 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位置、交付使用日期、预售面积、物业管理、营销方式等内容);
7、 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8、 物业管理选聘或招标物业管理企业备案证明;
9、 带编号的测绘报告;
10、结建人民防空地下室项目批准书。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在相关资料齐全、符合预售条件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增设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制度
(一)本通知所称的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并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屋价款的行为。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制度。
  本通知所称的商品房不包括利用集体性质或村级留用地性质土地建设项目以及自建自用项目所建的房屋。
(二)受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吉林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工作。
(三)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许可(备案)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5、已完成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应提交《商品房现售备案申报表》,并将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吉林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备案,领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方可进行商品房现售,并且通过商品房销售网上即时备案系统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备案。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现售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1、        营业执照;
2、        资质证书;
3、        法人及申请人身份证明;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规划竣工验收图;
5、     国有土地使用证;
6、     房屋权属登记簿;
7、     结建人民防空地下室项目批准书;
8、     现售测绘报告;
9、     现售方案(明确说明现售备案商品房项目中用于出售的商品房、物业社区用房以及小区配套设施用房屋和企业保留自用的房屋情况);
10、             房屋全貌4寸彩色照片(注明拍照日期);
11、             从“WWW.JLSFDC.COM—表格下载”,下载并填报“商品房预(现)售项目抵押查询表”。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在相关资料齐全、符合现售备案条件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核发《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申办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商品房预告登记等业务。《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可作为交易当事人办理银行业务凭证。
(八)商品房现售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现售商品房时,须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自2010年11月1日起,开发项目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开发企业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三、增设商品房预售转现售备案管理制度
(一)本通知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转现售,是指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将已竣工并办理完房屋初始登记业务后,将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屋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转现售实行备案制度。
  本通知所称的商品房不包括利用集体性质或村级留用地性质土地建设项目以及自建自用项目所建的房屋。
(二)受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吉林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转现售备案管理工作。
(三)商品房预售转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许可(备案)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5、已完成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
6、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原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具备商品房现售条件后应将预售后剩余房源转为商品房现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应提交《商品房现售备案申报表》,并将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吉林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备案,领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方可进行商品房现售,并且通过商品房销售网上即时备案系统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备案。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转现售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1、        营业执照;
2、        资质证书;
3、        法人及申请人身份证明;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规划竣工验收图;
5、        国有土地使用证;
6、        房屋权属登记簿;
7、        现售测绘报告;
8、        预售转现售方案(参照现售方案制定);
9、        房屋全貌4寸彩色照片(注明拍照日期);
10、从“WWW.JLSFDC.COM—表格下载”,下载并填报“商品房预(现)售项目抵押查询表”。
11、原已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商品房预售转现售备案申请,在相关资料齐全、符合预售转现售备案条件的情况下, 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核发《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原已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再作为后续商品房销售的依据,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须作相应标注。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申办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商品房预告登记等权属登记业务。《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可作为交易当事人办理银行业务凭证。
(八)商品房预售转现售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不得与预售方案相悖。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现售商品房时,须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自2010年11月1日起,开发项目符合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转现售条件的,开发企业须按规定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