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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07-04379
分  类: 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 其它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07-04379 分  类: 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 其它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一、责任内容 ㈠ 局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1、局党委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定期分析和研究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部署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采取措施,组织落实。 3、经常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廉政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廉政规定并组织实施。 5、抓好领导班子自身廉政建设,组织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6、严格按规定选拔和任用领导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局纪委关于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汇报,并提出要求。㈡ 党委书记责任 1、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委员和各基层党委(总支)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2、领导和部署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3、掌握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进程情况,认真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4、负责组织讨论审定局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召集党委会,研究决定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负责抓好党委成员及全局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法规的学习和党性党风教育。 6、主持召开党委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自查自纠以及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存在的问题。 7、经常听取主管纪委的领导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支持和指导纪检工作,对重大问题严格把关。㈢ 局长责任 1、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对基层领导班子和机关处室的行政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书记研究部署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行政工作的重要日程,并认真抓好。 3、经常对基层单位的行政领导进行廉洁自律、遵章守纪教育。 4、对全局行政主要领导实行有效的监督。 5、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㈣ 党委副书记责任 1、协助书记抓好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研究和制定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措施。 2、了解和掌握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基本情况,及时处理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组织对全局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的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基层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抓好责任制的落实。 4、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实行有力指导,定期召开廉政建设情况分析会,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实行有效监督。㈤ 副局长责任 1、参与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并确保在分管部门中落实。对所分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2、协助书记、副书记抓好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经常进行检查指导。 3、掌握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学习教育情况,并针对实际问题经常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4、自觉出席党委召开的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定期向党委汇报自己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严格执行市委、局党委各项规定的情况。 5、对分管部门主要领导廉洁从政情况实行有效监督。㈥ 纪委责任 1、协助局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经常向局党委和市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负责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研究制定局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3、监督检查全局党员干部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及遵守党纪条例情况。 4、负责收集群众对局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反映,了解并采取措施,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5、认真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违纪案件。 6、注意总结和宣传我局在抓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经验,树立勤政廉政典型,弘扬正气。㈦ 纪委书记责任 1、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2、贯彻落实局党委和市委、市纪委制定的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定期召开纪委会,研究制定局党风廉政建设措施。 3、组织全局各级领导干部学习邓小平、江泽民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中央、中纪委;省、市委;省、市纪委的有关文件,开展党风党纪学习教育。 4、着重抓好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各种不正之风。 5、了解掌握全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定期向局党委和市纪委汇报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㈧ 基层党委(总支)责任 1、贯彻落实局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措施,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市委、市纪委、局党委、纪委制定的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教育党员干部按章办事,遵纪守法。 3、负责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民主生活会制度。 4、负责对本单位违纪党员的调查处理。 5、定期向局党委、纪委汇报本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㈨ 基层党委(总支)书记责任 1、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2、贯彻落实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带头遵守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处理本单位的信访问题,认真查处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 3、负责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廉政教育,每季度上一次党风党纪学习教育的党课。 4、按局党委要求,按时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 5、经常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局党委、纪委汇报。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标准㈠ 两级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标准 1、对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结合局和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措施具体到位,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定和制度。 2、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各种违纪违法问题及不正之风,能坚持原则,认真查处,及时将发生问题和查处情况向上级报告。 3、领导班子凝聚力强、团结好、风气正、干劲足、廉洁从政、守法经营,班子成员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表率作用突出。 4、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力度,措施具体,教育经常。年度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成效,对业务工作起到保证、促进作用。㈡ 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标准 1、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负责,重要工作亲自抓,指导具体,落实到位,成效显著。 2、坚持原则,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各种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问题敢抓敢管,秉公办事,处理及时。 3、自身清正廉洁,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严格,推荐干部和人员调整符合标准、程序,自身表率作用好,群众威信高。 4、对所分管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过问,亲自抓、勤检查,确保不出问题,对业务工作和生产经营起到了有力的保证和推动作用。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方法 1、局纪委会同局党办、人事处,经常深入实际,了解和掌握局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并注意对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处理,为年底考核和追究处理提供依据。 2、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到党内“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并针对自查情况,总结经验,寻找差距,制定措施,具体情况上报局纪委。 3、每年年底,局纪委会同局党办、人事处对基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全面考核。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好的要表扬,差的要批评,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程序和干部管理规定处理。四、责任追究㈠ 需要追究责任的问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因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出现下列问题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中央和省、市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给局或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于忽视党风廉政教育、疏于管理,导致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免去职务。 2、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对市委、市政府和局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之不理,对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依据《规定》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对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不配合,甚至指使属下进行阻挠、干扰,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依据《规定》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违反局规章制度、弄虚作假、损公肥私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5、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原则和组织纪律原则,发生封官许愿、买官卖官、泄漏组织机密的违纪问题,给局或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据《规定》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和知情不管的,依据《规定》,责令其辞职或免职;包庇、纵容,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7、对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他严重问题,按照党纪、政纪和法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给予上述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㈡ 责任追究原则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妥善处理。追究责任时,要分清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凡属领导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教育不够、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的,分管领导要负直接责任;属于不接受领导帮助教育而发生问题的,由个人负直接责任,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研究的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决定或批准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