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制度保证。抓好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对于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系列部署要真正落到实处,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社会大局,应对入世后的大挑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既职责履行 (一)责任范围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能,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组织原则,对全局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划分如下: 1、各级党委(总支、支部)对所辖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同时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的党的组织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党委(总支、支部)的副书记、常委对分管部门的党的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2、各级行政领导班子对所辖的各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的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同时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直接分管的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行政的副职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党委(总支、支部)及行政领导班子中具体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干部,对所辖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二)职责履行 各级党委(总支、支部)及行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部署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 2、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 3、贯彻并监督廉洁自律的各项法规落实情况,并根据实践和形势的发展,建立健全各项廉政配套制度,并组织检查与实施; 4、组织召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含召开上级指定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写出专题情况报告; 5、贯彻执行六中全会关于“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违法案件,要依法依纪领导和组织查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7、领导和组织对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8、认真总结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的经验,弘扬正气,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9、按省、市纪委的要求与部署,认真抓好“学做创”活动的深入开展,把活动落到实处。 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及任务分工 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和任务: (一)党委书记、局长刘长海同志主持局全面工作,并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抓好局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对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与检查;对大要案的查处要亲自参预。 (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忠祥同志分管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刘长海同志抓好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部署与要求及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计划与安排,并领导组织实施;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定期对全局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向上级党委、局领导班子反馈全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要亲自参预大要案的查处工作及重要信访的处理工作。 (三)局党委常委、副局长陈玉奎同志,局党委常委、副局长张新宇同志,局党委常委、副局长何宝林同志按党委常委的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局主要领导和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经常深入到分管部门了解和分析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思想及工作情况,提高与深化干部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与理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分管单位的业务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基层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可借鉴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及政务公开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分工。 三、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为改革发展服务的原则。摒弃陈旧、保守、落后的东西,用改革、开放、搞活和发展的观念审视新事物、研究新问题、确立新观点、拓宽新思路,对新事物、新做法,只要有利于搞活和振兴房地产业,就大胆地鼓励、扶持、保护。 (二)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三个有利于”相统一的原则。即在服务中执纪与在执纪中服务相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环境。 (三)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目标管理之中,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四)坚持教育为本、防范为主、警钟长鸣的原则。加强和改进作风,做到教育领先、防患未然。 (五)坚持“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的原则,突出抓好对各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及重要权力部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监督。 (六)坚持两个转向原则,即从注重治标转向以治本为主,从事后处理转向事前监督。 (七)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四、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标准 (一)各级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标准 1、对中央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采取的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 2、对党和国家及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执行自觉,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了相应的配套制度。 3、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按要求报告及时,查处认真,纠治彻底。 4、推荐选用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被选用的干部素质好,自身廉洁,群众拥护。 5、领导班子凝聚力强,班子成员清正廉洁,风气正,团结好,干劲足。 6、年度内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得好,对经济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保证和推动作用。 (二)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标准 1、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研究,指导具体,重要工作亲自动手,工作成效明显。 2、自身清正廉洁,能严格落实上级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3、坚持原则,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处理及时、严肃、公正。 4、所分管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好,对经济工作和业务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保证和推动作用。 附: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及其他4项配套制度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从严治党,违者必究。 (三)实事求是,体现政策。 (四)分级负责。二、具体职责局及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部署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贯彻落实廉洁自律各项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或指定内容的民主生活会,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和推荐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要依纪依法领导、组织查处。 (七)领导、组织和支持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八)认真总结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经验,弘扬正气,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九)教育和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三、责任划分 (一)各级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下一级党委书记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对分管部门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级领导班子对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直接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直接分管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各级领导班子中具体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所管辖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四、责任追究的对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对中央和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 (二)责任范围内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 (三)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导致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四)责任范围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 (五)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 (七)违反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有关政策规定、用人失察造成恶劣影响。 (八)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 (九)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 (十)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它严重问题。六、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 (四)组织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责任的认定 (一)领导责任认定。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仅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1、问题发生前,防范教育不力。 2、有关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廉政建设情况掌握不准、不够,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 3、职责范围内的单位或人员发生违纪问题不查不纠,甚至隐瞒、庇护。 (二)直接领导责任认定。 1、凡属领导干部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2、由集体研究决定发生问题的,由主要领导或主持研究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3、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而发生问题的,决定或批准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八、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办法责任追究在各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由各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统计上报。具体问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局纪检委在查办案件中,在查清案件当事人问题的同时,要进一步查清其领导人是否负有责任。凡有责任的,报本级党委同意后,同所查案件一起调查,确需追究责任的,按政策规定予以追究。 (二)局纪检委在工作检查和考核中,发现有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问题,按查办案件的有关程序,深入了解,查清事实,提出追究意见。 (三)局党办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中,发现有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问题,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将情况报告局党委,由局党委决定是否立案查处。 (四)责任追究案件实行终身追究。领导干部对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不论其是否离岗,何时发现何时实施责任追究。 (五)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责任追究案件处理结果及有关材料,装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六)以前有关责任追究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附3: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一、报告的对象基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报告的内容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履行职责情况,“一把手”负总责的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情况。包括年初制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部署完成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责任范围内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情况。包括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 (五)践行“三个代表”,开展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情况。 (六)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政和自觉遵守纪律情况。包括维护、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和法律法规情况。 (七)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包括领导干部收受现金、有价证券,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配备和使用小汽车,公款购买、装修住房,公款配备通信工具和住宅电脑,公款旅游,招待费使用,操办婚丧事,个人家庭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 (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案件的查处情况。 (九)责任范围内应该报告的其它事项。三、报告的形式及时间 (一)局党委负责受理基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具体工作由各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报告可采取书面报告、专题报告、个人述职、分批调度等形式。 (三)各单位每年12月中旬前以书面形式向局党委报告1次。 (四)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应每年进行1次。可在责任制考核时采取述廉大会的形式进行,局不组织责任制考核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六)查办责任追究案件实行一件一报制,在每件结案后10日内,向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责任追究案件登记表》。 (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成果以及工作意见和建议应随时报告。四、报告的组织实施及要求 (一)情况报告工作在各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报告工作,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报告,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审查,并在报告上签字。 (三)报告要客观、真实、准确,既要有落实中的经验体会,也要有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 (四)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终考核。 (五)各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情况报告的登记存档工作,领导干部的述廉报告要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逾期不报、弄虚作假、报告不实者,要严肃批评,并限期改正。 附4: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考核的范围及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局党委负责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二、考核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二)集中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四)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先进与鞭策后进相结合的原则。三、考核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职责范围内履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任务的情况。 (二)实行一岗双责,完成本职工作情况。 (三)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四)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情况。 (五)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实行责任追究情况。四、考核的标准 (一)领导班子考核标准 1、能够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 2、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划分明确,责任体系健全。 3、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按要求报告及时,查处认真,纠治彻底,责任追究到位。 4、推荐选用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纪检机关一票否决制,被选用干部素质好,自身廉洁,群众拥护。 5、领导班子精神状态好,凝聚力强,班子成员清正廉洁,风气正,团结好,干劲足。 6、年度内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得好,对经济工作和其它业务工作起到有力的保证和推动作用。 (二)领导干部考核标准 1、认真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指导具体,重要工作亲自动手,工作成效显著。 2、自身清正廉洁,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严格,推荐干部符合标准、程序,自身表率作用好,群众威信高。 3、坚持原则,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处理及时、严肃、公正。 4、所分管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好,对经济工作和业务工作起到有力的保证和推动作用。五、评定的档次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进行评定。 (一)优秀档次 1、达到考核标准,业绩突出。 2、通过调查了解,得到群众的普遍好评。 3、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二)合格档次 1、基本达到考核标准。 2、通过调查了解,得到群众的基本肯定。 3、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超过70%,且群众满意率超过50%。 (三)不合格档次 1、按照考核标准,有两项以上没有达到标准,或有一项存在严重问题。 2、通过调查了解,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 3、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率50%以下或群众不满意率30%以上。六、考核的方法 (一)考核公示。考核前公布考核时间、对象、主要内容、举报电话等。 (二)召开述廉大会。由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班子成员进行述廉报告。 (三)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和测评,由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参加评议和测评的人员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90%。 1、民主评议。由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制发《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调查表》,调查的内容由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确定。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要据实填写《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调查表》。发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调查表》应如数收回。民主评议结果由考核小组汇总后作为考核综合评价的依据。 2、民主测评。由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制发《民主测评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发出的《民主测评表》应如数收回。民主测评结果通过满意率、基本满意率、不满意率来体现。满意率和不满意率的计算方法为满意票数或不满意票数/参加民主测评总人数×100%,基本满意率的计算方法为满意票数+基本满意票数/参加民主测评总人数×100%。 (四)查阅有关资料。主要查阅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工及其配套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研究、部署和民主生活会的记录,以及其它考核内容需要查阅的有关资料。 (五)个别谈话。考核时随机听取本单位中层以下干部职工对被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六)综合评价。综合上述考核情况,由考核小组对被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提出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建议,报局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 (七)进行反馈。班子和班子中副职的问题,由考核小组负责向班子主要领导进行反馈;属于班子主要领导的问题,由局主管领导找其谈话,进行反馈。 (八)通报情况。考核结果向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发出通报。七、考核的奖惩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被评为优秀档次的,作为表彰、奖励和提拔使用干部的依据。 (二)领导班子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班子和主要领导作出说明或检查,同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分析原因,解决存在的问题。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档次或当年考核民主测评群众不满意率30%以上的,建议局党委对该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或免去主要领导的职务。 (三)领导干部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由局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当年不准提拔使用;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档次或当年考核民主测评群众不满意率30%以上的,建议局党委进行组织调整或免去其现任职务。 (四)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办案程序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考核材料存入廉政档案。八、考核的组织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在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局党办和局纪委结合年终政绩考核共同组织实施。 (二)组织考核时,要从有关方面抽调得力干部参加,分若干小组由常委以上领导带队,对基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可以根据需要有重点、分批次地进行。具体考核时间、范围和对象由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决定,由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附5: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巡视检查制度 一、巡视检查对象基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二、巡视检查的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机构设置及发挥作用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对所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生问题的处理情况,案件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 (六)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情况和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任务,对经济工作和其它业务工作发挥保证和推动作用的情况。 (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其它情况。三、巡视检查的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主要领导的工作汇报。 (二)分别与班子成员进行谈话。 (三)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文件材料。 (四)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与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明查暗访。四、巡视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巡视检查工作,在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搞好配合。 (二)巡视检查局抽调得力干部,组成若干巡视组。 (三)巡视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巡视检查的时间和内容由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确定。 (四)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巡视组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违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巡视检查后巡视组要写出巡视检查报告,向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检查结果要存入廉政档案,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附6: 实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实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实事求是、体现政策的原则。二、监督范围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三、监督检查内容 1、节日期间,两级班子不搞相互走访、相互宴请等活动。 2、严禁利用过节巧立名目突击花钱。 3、严格控制年终各种评比表彰的物质奖励标准。 4、禁止以任何名义发放贵重礼品和纪念品。 5、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6、严禁违反规定收送各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7、严格禁止借婚丧嫁娶、子女入学、出国留学及各类生日庆典之机敛财收礼。 8、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 9、严禁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10、不准超标准配备小汽车。 11、不在住房上以权谋私。四、监督检查方法 1、设立局廉政账户。 2、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举报信箱。 3、听取被检查单位主要领导的工作汇报。 4、针对易发部位和易发时间,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五、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1、监督检查工作,在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搞好协调配合。 2、每年搞一至两次以廉洁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专题教育。 3、由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若干监督检查小组。 4、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倾向性问题苗头,由监督检查小组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拿出有效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存在问题调查后情况属实的,由局纪委据实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各监督检查小组将检查情况形成报告,报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结果存入档案,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