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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08-0391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它)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08年05月27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建联字[2008]5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5月27日
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08-0391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它)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08年05月27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建联字[2008]5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5月27日

 吉市建联字[2008]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吉林市安监局、吉林市建委结合全市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2008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在2007年开展的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通过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为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市城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2007年开展的预防各类坍塌和高处坠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包括:
  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
  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
  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
  8、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食品安全管理。
  9、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等。
  (三)排查治理方式: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五个结合”:
  1、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治理重点结合起来,解决影响建筑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严格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3、坚持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4、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政府管理部门、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三级建筑施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
  5、坚持与政府行政执法监察和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相结合,努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自我提高、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能力。
  三、治理重点
  以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内容为:
  (一)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立和履职情况、现场项目班子的配备情况、一线作业人员三级教育落实情况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的建立情况;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职责履行情况。
  (二)脚手架工程的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
  (三)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四)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在施工现场执行情况;
  (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制定、执行情况。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设部JGJ46-2005)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和整改。
  四、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3月至4月):要在做好2007年排查出隐患的“回头看”、再检查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2008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发动、部署工作,确保春季施工安全生产,为全年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各县(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站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各地区、各单位于4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方案报吉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召开动员会,要把这次治理工作的要求全面及时的传达到每一个施工企业、每个施工现场及全体职工。
  第二时段(5月至9月):要围绕汛期安全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建筑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结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集中组织好宣传教育活动,突出“隐患治理,防范事故”的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各单位要有针对性的组织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劳动作业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学习防高处坠落,防基坑、模板坍塌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安全规范、规程、标准,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提高企业及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自律意识和管理能力。
  2、各单位要对照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依据重点治理依据进行以施工现场为核心隐患排查治理,做到五个必须达标:即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必须达标;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必须达标;密目式安全立网防护必须达标;施工现场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必须达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达标。对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要针对第四季度赶工期、抢任务现象增多和进入冬季的建筑施工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施工现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抽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处理。 11月下旬,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属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本辖区、本企业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市建委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建委和市安监局将根据企业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确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评价结果。
  五、组织领导  市建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成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2008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 长:王明臣 市建委主任
  副组长:何宝林 市建委副主任
      宋梦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金永善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
      荆永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派查治理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吉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公室主任:金永善,副主任:刘卓、魏兆仁、王会孝,成员:张春吉、尹君、刘春雨、邵延宏、穆永峰。
  六、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管理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要充分认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落实责任。各县(市)管理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也要成立本辖区、本企业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
  (二)要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企业生产的全过程,落实到企业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工作方案部署和落实到实处,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要严格监督,务求实效。对隐患排查治理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对每个环节、每个过程认真把关,各部门、各企业要把整治工作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与正常工作机制有机结合,不搞突击检查、不做表面文章,使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扎实有效开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完善制度,巩固成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筑企业和有关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进行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巩固治理成果。
  (五)要加强沟通,做好宣传。在整治期间,各管理部门、各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通报本部门、本企业整治工作的进展、发现的问题。同时注意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教育,坚持以点带面,重点抓住正面和反面的典型,对于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要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六)要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市)管理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要担任本部门和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员,要在每月30日前按时报送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以利于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进展情况,分析和掌握形势,指导和推动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