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0200MB17140993/2013-08869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它)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3年04月02日 |
标 题: | 关于加强吉林市民用建筑地下室管线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城建发〔2013〕39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04月02日 |
索 引 号: | 1120200MB17140993/2013-08869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它)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3年04月02日 |
标 题: | 关于加强吉林市民用建筑地下室管线管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城建发〔2013〕39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04月02日 |
关于加强吉林市民用建筑地下室管线管理的通知
吉市城建发〔2013〕39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地下室管线的设计、施工、验收及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更好的保障公共环境和居民的安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针对吉林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在建及在用的民用建筑的地下室的管线的设计、施工、改建、验收及投入使用后的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业压力管道、燃气管道、供水管道、供热管道及高压电力线路原则上不应过境民用建筑地下室。如确须过境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论证,并报市建委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二、因地下室设置燃气锅炉、配变电所等需要接入燃气管道或高压电力线路的,应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等标准和规范及消防、安全等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
三、地下室内的各种管道、风管及线路(含管线支吊架)应由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并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统一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深度规定”要求。
四、地下室内,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300㎜管道的水平段应采用落地支架支撑或设置在地沟、管道夹层内。对于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300㎜管道支架,严禁采用固定于地下室顶板的吊架设计方案;与《05R417-1》标准图中所提供的管道敷设方式不符的,或承托较大管径、较重、较多的管线支架应采用支承于结构的主要竖向承重构件上(柱、剪力墙)的设计方案;该类型管线支架应与主体结构构件上的预埋铁件相连接,严禁采用膨胀型锚栓和扩孔型锚栓后锚固连接方式;此类管线支架应进行单体详细设计。
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地下室内管道、风管及线路(含管线支吊架)的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确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施工前均应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认可。严禁施工单位自行对其进行设计、修改变动。施工单位应提供准确、完整与实际相符的“地下室各类管线(含管线支吊架)的竣工图”,并报相关部门存档备
案。
六、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地下室内管道、风管及线路(含管线支吊架)的施工监督、检查管理。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地下室部分的管道、通风与空调风道、强弱电线路的设计严格审查,对于设计深度不够及报审资料(如相关计算书)不完整的,应明确指出并提出整改要求。
八、工程竣工后,地下室内的各种管道和线路应按相关规定确定保修期限。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安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九、地下室内各种管道、风管及线路的设计、施工、验收及投入使用后的管理和维护除应符合本通知的要求外,还应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十、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违反本通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计入不良记录。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