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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09-0678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它) ; 其它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09年09月01日
标      题: 廉租住房承租对象审批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9月01日
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09-0678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它) ; 其它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09年09月01日
标      题: 廉租住房承租对象审批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9月01日
流程(项目)名称: 廉租住房承租对象审批
流程(项目)编号: 141
主办部门: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项目类型: 先审后批件
审批依据:

《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编制廉租住房建设、购置、补贴等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廉租住房的审查、登记、租金补贴给付工作;
(四)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税务、住房公积金、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廉租住房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租金核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租金减免的保障方式。
 

申报条件:

《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无房家庭或者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
(一)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或低收入家庭;
(二)家庭所有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市户口。
第十五条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每户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根据廉租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比例计算。超出补贴部分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租金核减标准的廉租户按公有住房标准租金的50%缴纳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房屋租金;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公有住房标准租金收取。租金核减差额部分,从廉租资金中拨付给产权人,具体拨付方法另行制定。
 

前置审批:

家庭收入属于低保或低收入的认定

审批程序:  
申请材料: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审批流程:

 

步骤
办理事项
时限
执行人
第一步
申请人到所在街道申请受理。
30
街道办事处
第二步
申请人所在街道组织材料审核、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并公示,合格的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30
街道办事处
第三步
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转同级民政部门审核收入情况,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住房情况,合格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30
区城建局
第四步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示,按照规定程序轮侯,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30
住房保障处
咨询电话:0432-62450828
监督电话:0432-64820110 0432-64820150

 

承诺时限: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承诺12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