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印发清理和规范房地产中介组织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房地产中介组织:
现将《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清理和规范房地产中介组织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清理和规范房地产中介组织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国务院纠风办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清理和规范中介组织的总体部署,根据《吉林市清理和规范中介组织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决定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规范,加强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确保房地产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按照“清理、整顿、规范、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制止和纠正房地产中介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房地产市场中介组织侵害国家、企业和群众利益的问题,积极培育和支持房地产中介组织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诚信房地产中介市场提供保障。
二、工作原则、目标、范围
(一)工作原则
坚持严格规范和促进发展相结合,全面清理房地产中介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大力扶持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中介组织的经营服务行为,取缔假中介,打击黑中介,探索和完善房地产中介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促使房地产市场中介组织规范运作,诚信经营,使中介市场秩序逐步规范。
(三)工作范围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三类房地产中介组织。
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二种执业资格。
三、清理和规范的内容
(一)关于房地产中介组织行为
1、高估低评、虚假评估等迎合委托方出具估价报告的行为;
2、以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问题;
3、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无照执业,超范围经营,对分支组织管理不到位问题;
4、不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收费,造成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二)关于房地产中介组织的资格
1、规范房地产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定和设立。
(1)检查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要求;
(2)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要求;
(3)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出资人或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专职房地产经纪人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出资人或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注册资金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机构内部管理。
(1)是否建立了估价报告质量管理和审核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了房地产评估机构信用档案并在中国房地产信息网上公示,信用档案上报是否及时、真实、准确;
(3)是否建立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严格执行业务统计报表制度。
3、经营业绩。
重点检查2007年以来房地产中介组织的经营业绩纳入组织信用档案的情况。
4、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房地产经纪代理合同文本质量。
(1)房地产评估机构在从事估价业务及报告中是否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
(2)是否存在高估低评等迎合委托方出具估价报告等行为,房地产经纪代理合同文本是否规范。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1)检查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人事档案是否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注册证是否超期。
四、组织领导
成立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清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和单位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吉林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五、清理和规范的方法、措施及时间安排
这次清理和规范房地产中介组织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进行。时间从2010年4月22日开始至2010年8月31日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4月22日-4月30日)
认真领会中纪委和省、市有关的文件精神,全面部署清理和规范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下发到所有房地产中介组织。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4日-5月28日)
1、对房地产中介组织进行调查摸底。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排查记录,详细记载排查时间,房地产中介组织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地点,是否办理房地产中介组织资格证及备案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
2、组织房地产市场中介组织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填写清理规范自查登记表,于5月28日前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清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中介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6月28日)
1、对房地产中介组织的职能进行审定确认,按照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资质等级进一步明确其执业的范围和责任。
2、对房地产中介组织清理和规范的措施。
(1)对符合房地产经纪备案审核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吉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的,责令该中介机构立即依法办理吉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2)对虽持有法人营业执照,但不具备办理吉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条件的,限其依法办理备案证明,对拒不办理的,建议工商部门依法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虽经审批、登记,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开展正常业务的,不能按行业规定自律、管理混乱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建议吉林省建设厅收回其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并通报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注销营业执照。
4、对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严重违规、违法的,要严肃查处,依法予以取缔。
5、建立房地产中介行业准入机制,完善审批、登记的基本程序,并在房地产管理局网上公示。
(四)建章建制阶段(7月1日-7月7日)
1、建立房地产中介组织信用评价制度。结合省、市要求和评价标准,配合相关部门对我市房地产中介组织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2、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3、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指导吉林市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制定房地产行业自律准则和房地产中介组织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4、完善对房地产中介组织监管机制。做到依法审批、依法登记、依法从业、依法监管。
(五)检查验收阶段(7月8日-7月15日)
1、对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报吉林市清理和规范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依照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建议省建设厅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
2、对不符合相关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联合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