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0200MB17140993/2012-09335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它) ; 其它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2年07月25日 |
标 题: | 2012年吉林市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分配方案 |
发文字号: | 吉市保房办字[2012]11号 |
发布日期: | 2012年07月25日 |
索 引 号: | 1120200MB17140993/2012-09335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它) ; 其它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2年07月25日 |
标 题: | 2012年吉林市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分配方案 | ||
发文字号: | 吉市保房办字[2012]11号 | 发布日期: | 2012年07月25日 |
2012年吉林市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
分配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逐步改善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规范廉租住房的分配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及我市城区低保困难家庭再保障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对象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是享受过2011年吉林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三是正在享受低保无房再保障政策中前三类或分类施保中有优抚对象家庭,即: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家庭中一、二类患大病、重病人员的家庭;一、二类有严重残疾人员的家庭;有两名70岁以上老年人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老兵、三属、伤残军人。
二、分配房源
(一)房源总计417套,首批分配房源为335套;第二批分配房源为82套。
(二)首批分配房源中位于昌邑区房源为84套,其中莲山新居一期21套、莲山新居二期10套、莲花33号楼42套、和平花园11套。
位于船营区房源为42套,即绣山苑42套。
位于龙潭区房源为181套,其中惠民佳苑169套、湘潭小区12套。
位于丰满区房源为28套,即江山小区28套。
(三)第二批分配房源为82套。其中位于昌邑区莲山新居一期16套、莲山新居二期16套、位于船营区绣山苑50套。(后附《2012年吉林市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明细表》)
三、分配原则
(一)此次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分配活动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协调,各城区政府具体实施,实行五公开原则,即政策公开、房源公开、申请公开、分配公开、监督公开。
(二)此次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分配面向全市符合条件家庭,不受区域限制。申请人自愿申请任何区域廉租住房房源,并参加房源所在地城区组织的抽签选房活动。申请人一经申请该城区房源后,不得再申请其它城区房源。
(三)根据房源的区域地理位置,由各城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的抽签选房活动。
(四)各城区第一批分配后,剩余房源,可纳入到第二批分配房源中,统一公开分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相关政策
(一)无房认定:以《2011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房屋的认定、房屋面积的计算、家庭人口的确认》规定为准(附后)。
(二)市住房保障中心代表政府对所租赁的廉租房拥有100%的产权份额,保障对象有使用权。
(三) 1人户家庭只允许申请37平方米以下或掰间廉租房。
(四) 3人及3人户以下家庭不允许申请51㎡以上廉租房。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精神疾病的,需有资质的精神疾病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证明其无暴力倾向,并且须与监护人共同居住。若出现精神病患者未与监护人共同居住或精神病患者在居住小区内出现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影响公共秩序等暴力倾向行为的,则无条件退房。
(六)凡经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资格,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回的廉租住房,房屋装修费用自理。
(七)廉租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双方重新约定。当租赁方不符合规定的住房保障对象条件时,出租方按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租赁方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所租廉租房。
(八)保障对象原来享有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吉林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协议》约定时间入住后,下月起不再享受。
(九)申请并获得廉租住房租赁权利的保障对象由于住房地点、环境、楼层、户型等原因,放弃选房或1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参与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分配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分配,但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十)保障对象入住后,其个人信息将在吉林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租赁廉租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2012年租金为0.875元/㎡.月,承租人须按时缴纳。
五、分配程序
(一)申请申报阶段(7月25日——7月31日)。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简称申请人)持户口簿、家庭所有成员的第二代身份证、低保证、租房协议、廉租住房补贴存折,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也可委托社区)自愿提出申请,并填报《吉林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申请人需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和公示阶段(8月1日——8月10日)。街道、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民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张榜公示7天。
(三)复审和公示阶段(8月11日——8月19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复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媒体公示7天,同时在吉林市房地产信息网上进行永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本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建立廉租房实物分配档案,发放《吉林市保障性住房准入资格证》(此证严禁转让、倒卖、伪造,丢失不补,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租赁廉租住房资格)。
(四)抽签轮候选房阶段(8月20日——8月30日)。申请人本人或经公证的委托人持《吉林市保障性住房准入资格证》,参加由各区组织的抽签选房活动。
在抽签选房活动中,申请人按规定先抽取选房顺序号,再按抽取的租赁保障性住房选房顺序号当场依次选择保障性住房,抽签和选房活动在纪检监察、公证处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指导监督下进行。
房号一经取得不得随意调换,如有特殊情况,双方须向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五)组织入户阶段(8月20日——9月5日)。申请人选中保障性住房后,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吉林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协议》,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入户费用,办理入户手续,并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证》。
六、房屋管理
(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于租赁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的家庭,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采取以工代费的方式解决,即保障家庭自愿申请小区中设立的公益岗位,以“工”冲抵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居住期间,承租的廉租住房室内设施的维修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供热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掰间廉租住房的使用人,居住期间的电费各自承担,水费按居住人口均摊。
2012年和平花园物业管理服务费为0.30元/㎡.月;莲山新居一期和二期、莲花33号楼、绣山苑、湘潭小区、惠民佳苑物业管理服务费为0.40元/㎡.月;江山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为0.50元/㎡.月。物业管理服务费如有调整,按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报批。
(四)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分配后,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建立廉租住房台帐。
(五)入住后,对于申请以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分配政策购买现所租赁的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房屋的,按《吉林市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执行,分配价格按届时政府公布的价格执行。
七、监督管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租赁廉租住房的,经查属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回廉租住房。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擅自更改房屋结构以及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限期补缴,逾期不改或不缴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回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退出廉租住房而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各级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邻里访问和入户调查等方式对分配廉租住房家庭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四)在廉租住房分配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