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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12-0931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它) ; 其它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2年04月17日
标      题: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核准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4月17日
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12-0931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它) ; 其它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2年04月17日
标      题: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核准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4月17日
流程(项目)名称: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核准
流程(项目)编号: 143
主办部门: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项目类型: 先审后批件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款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款,是指买受人将购房款(含贷款)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初始登记前,专项用于购买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的款项和支付施工进度款。商品房预售款不得挪作他用。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申报条件:

(一)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二)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买受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买受人交付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直接存入预售款开户银行的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交款凭证。

(三)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

 

前置审批:

审批程序:  
申请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二)用款计划

审批流程:

 

步骤
办理事项
时限
执行人
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2
监管科
第二步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组织材料审核、并核定用款额度。
2
监管科
第三步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开户银行说明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
1
监管科
咨询电话:0432-62041116
监督电话:0432-64820110 0432-64820150

 

承诺时限: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承诺5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