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0200MB17140993/2012-09313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它) ; 其它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标 题: |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索 引 号: | 1120200MB17140993/2012-09313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它) ; 其它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标 题: |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流程(项目)名称: |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
流程(项目)编号: | 138 | ||||||||||||||||||||
主办部门: |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
项目类型: | 先审后批件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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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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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 | 查档、测绘及缴纳契税 | ||||||||||||||||||||
审批程序: | |||||||||||||||||||||
申请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 ||||||||||||||||||||
审批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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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法定登记时限为15个工作日,对于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吉林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承诺登记时限为8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一)依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吉省价经字[2003]5号《确定全省城市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标准:转让手续费:住宅,5.1元/平方米;非住宅,按评估额1.02%收取。 登记费:住宅,72元/套;非住宅,497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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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