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0200MB17140993/2012-09311 |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它) ; 其它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成文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 标 题: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和使用登记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 索 引 号: | 1120200MB17140993/2012-09311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它) ; 其它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 标 题: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和使用登记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 流程(项目)名称: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和使用登记 | ||||||||||||||||||||||||
| 流程(项目)编号: | 146 | ||||||||||||||||||||||||
| 主办部门: |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
| 项目类型: | 先审后批件 | ||||||||||||||||||||||||
| 审批依据: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一次性交存属于业主所有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好改造。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商品房买受人应按当地上一年度建设部门核准的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一定比例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多层物业项目6%,小高层物业项目7%,高层物业项目8% 《吉林省物业专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向代管单位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吉林省物业专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向代管单位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三)相关业主同意实施使用方案的书面决议;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上述材料真实性的证明。
| ||||||||||||||||||||||||
| 申报条件: |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受益业主或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 | ||||||||||||||||||||||||
| 前置审批: | 无 | ||||||||||||||||||||||||
| 审批程序: | |||||||||||||||||||||||||
| 申请材料: | (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报告(二)经过区物业办审核盖章的相关资料(三)受益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书面意见(四)业主维修资金交缴核对表(五)施工合同书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六)工程预算书 | ||||||||||||||||||||||||
| 审批流程: |
| ||||||||||||||||||||||||
| 承诺时限: | 吉林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承诺,申请使用要件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 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