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0200MB17140993/2012-09308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它) ; 其它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标 题: | 集资合作建房审批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索 引 号: | 1120200MB17140993/2012-09308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它) ; 其它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标 题: | 集资合作建房审批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2年04月17日 |
流程(项目)名称: | 集资合作建房审批 | ||||||||||||||||||||
流程(项目)编号: | 140 | ||||||||||||||||||||
主办部门: |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
项目类型: | 先审后批件 | ||||||||||||||||||||
审批依据: | 《吉林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20号令)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负责。其职责是: (一)负责集资合作建房方案的审批; (二)集资款的验资及管理; (三)集资对象及面积的审核; (四)集资合作住宅工程成本及集资比例的审定; (五)集资合作住宅产权人的确定; (六)对集资合作建房进行备案、监督、检查; (七)城镇住宅合作社的资质管理; (八)查处违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有关规定的行为。 计划、规划、建设、土地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助做好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实行提前申报制。每年12月底之前汇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合作社下一年度的集资建房计划。由房改办请示市政府后统一审批。对当年尚未竣工的职工集资合作建房也应于12月底之前上报工程计划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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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吉林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合作自建住宅。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组建住宅合作社。集资合作建房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面向本单位职工,每户只能参加一次。集资合作建房实行职工自愿参加,民主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 | ||||||||||||||||||||
前置审批: | 房屋初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 | ||||||||||||||||||||
审批程序: | |||||||||||||||||||||
申请材料: | (一)所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土地使用证和验收资料(二)集资确权职工明细(三)《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四)《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五)购房职工夫妻双方的《购房职工有关情况证明》(六)物业维修基金交缴收据和个人集资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七)购房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
审批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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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改综合处承诺单位200件以内15个工作日办结。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