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满足住房保障家庭多样化需求,有序推进本市城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起草了《吉林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起草依据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9〕43号)、《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保〔200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三、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据合同、自愿申请”的原则,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四、内容解读
《方案》明确了我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的转让对象、转让价格、办理流程、相关政策、其他问题、组织分工等方面的内容。
(一)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定义。《方案》明确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政府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根据出资比例所形成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转让国有产权份额。
(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对象。《方案》规定,转让对象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人,即与市住房保障机构签订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购买合同的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乙方去世的,经公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私有产权部分乙方的合法继承人(以下简称合法继承人)。
(三)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合同乙方
合同有约定价格 | 按合同约定价格购买 |
合同没有约定价格 | 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执行,具体价格由市政府确定。 |
乙方合法继承人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购买 |
合同没有约定价格的,由市政府确定 |
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 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
其中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由市住建、市发改、市财政等部门组织,采取由第三方评估的方式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合法继承人的住房保障条件需同时具备:1.持有本市户口且在本市居住;2.家庭收入符合本市城镇低收入标准;3.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
(四)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流程。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依申请办理。转让程序为转让对象申请、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面向社会公示、缴纳房款税费、签订《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政策。
税费缴纳。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符合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的税费,可在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
资金管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所得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净值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和运营管理等支出。
产权性质。转让对象按规定价格缴纳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全额资金及相关税费后,可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也可以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
维修资金。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时,转让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存该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管维护。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后,房屋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政府对房屋的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养护等不再给予补贴。
(六)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其他问题。
1.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前,转让对象仍未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相关政策对国有产权部分收取租金。
2.转让对象自愿退出自有产权份额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出资价格回购,不计利息。
3.转让对象取得住房全部产权且上市交易后,不得再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七)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组织分工。
《方案》成立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专项实施领导小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政府产权转让实施方案的制定、政策宣传和具体实施等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转让对象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政策解答等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