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的处罚决定
吉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对市纪委转来市委巡察反馈你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规范的问题,处理决定如下:
一、主要问题
2020-2021年你单位车辆保险合计151.88万元、车辆加油合计573.3万元,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吉市财发〔2019〕22号)、《关于转发<关于《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市财发〔2021〕58号)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你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在15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市财政局。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