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公安局租赁机房环境服务(3年)项目(项目编号:JSZFCG--J2022ZX126)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解放大路2899号
被投诉人1:吉林市公安局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500号
被投诉人2: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16号
相关当事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535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采购中心未对质疑函中所提中标供应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参保人数为0不符合评审标准的问题进行实质性回复。
投诉事项2:采购中心未正面解答质疑函中所提中标供应商投标所用部分商务资质覆盖场所不适用于此项目所在区域的问题。
投诉请求:请评审专家重新对此项目进行评定并追究中标供应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分公司)虚假应标的法律责任。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及答复函、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法律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等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分公司属于法律规定中的法人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及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或总公司的名义进行合同签订,也能够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活动。本项目中联通分公司在取得联通总公司授权及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有权代表公司进行招投标活动,其中标后未来提供服务与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都是联通总公司,因此只要联通总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参保人数与缴纳社保的相关规定即可。采购中心已在质疑回复函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做出了答复,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阅中标供应商在本项目中投标使用的商务资质证书,证书上并未体现任何涉及商务资质适用范围或覆盖场所等关于地理限制方面的描述,无法证明投诉人所述情况,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