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人民医院购置污水处理运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SZFCG—J2022ZX134)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市吉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1号松白工业园8号厂房
被投诉人: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16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莱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高新区安庆路189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投标人吉林莱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投标人吉林市博闻创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管理、管理关系并涉嫌存在围标串标情形核查不实、认定结论错误,与事实严重不符。
投诉请求:重新认定投标人吉林莱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投标人吉林市博闻创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为同一负责人、是否存在关联、管理关系并涉嫌存在围标串标情形。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投标文件、质疑及答复函、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结合法律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质疑答复阶段已经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佐证材料,组织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质疑函及被质疑供应商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了质疑回复,未发现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存在核查不实、认定结论错误的情形。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吉林莱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投标人吉林市博闻创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同一负责人、存在关联、管理关系并涉嫌围标串标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