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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22-10803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决定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17日
标      题: 吉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22〕114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22-10803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决定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17日
标      题: 吉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22〕114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9日

吉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吉林省中诺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曲安霖 委托代理人:陈鹤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望云北街51号

  二、基本情况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吉财采购〔2022〕683号)要求,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部分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1、采购文件中的评审因素未量化。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未将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且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2、中标公告中没有中标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信息。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未体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

  三、处理决定和处理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财库〔2016〕205号第二部分第(四)项、《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四)项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吉林市财政局。

  四、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