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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22-04403
分  类: 政策解读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24日
标      题: 吉林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22-04403 分  类: 政策解读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24日
标      题: 吉林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24日

吉林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农业农村局、吉林市乡村振兴局制定印发了《吉林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吉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吉林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精神,加强和规范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贯彻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财办[2018]34号)和《吉林省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2021]687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农业农村局、吉林市乡村振兴局联合制定了《吉林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业农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以及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相关支出等乡村振兴方面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精准有效、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前期论证评估,提出预算安排、分配建议,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验收,管理绩效评价,日常监管及信息公开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发布年度资金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拨付资金,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选定、实施、验收、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工作。

  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完成项目建设目标和绩效目标。

  (二)设立和调整

  市财政局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设立、调整和终止。

  (三)使用范围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和产业、乡村振兴服务体系建设、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发展、农业科研、乡村振兴先进经验推广示范及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管理经费、工作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以及与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四)资金分配

  专项资金分配除重大项目和国家规定等须实行项目法分配外,其余原则上实行因素法管理。

  实行因素法分配到各县(市)区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和项目审批权限,由县(市)区政府负责;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管理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用于市本级的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按项目实施情况予以拨付。

  (五)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编入预算草案。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后,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正式分配方案报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落实、验收等工作,将资金具体分配数额报市级财政部门。

  (六)资金使用管理

  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资金使用范围和计划,资金使用中涉及相关事宜按规定执行。

  (七)绩效管理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绩效目标设定及绩效自评,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市财政局对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的全市绩效自评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因素之一。

  (八)资金监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公开公示,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对资金的绩效进行监管。

  (九)附则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期限至2023年,原管理办法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