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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22-04396
分    类: 农业农村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1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22〕83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22-04396 分    类: 农业农村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1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22〕83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24日

关于印发《吉林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修订<吉林省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21〕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联合制定《吉林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吉林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8月10日

 

吉林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贯彻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财办〔2018〕34号)、《吉林省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2021〕]687号)和《吉林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业农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以及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相关支出等乡村振兴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精准有效、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市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事项,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制定印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

  (三)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四)负责受理并组织按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筛选、储备、评审、公示、验收(需市级验收部分)等工作;

  (五)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的方式和程序,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意见;

  (六)按照绩效目标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七)对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八)根据需要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部门分工和工作流程等,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验收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章 设立和调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后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设立,按照新增设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实施期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对专项资金进行调整或退出,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农业生产方面。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设施农业建设、农业技术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实验示范、农作物品种展示示范及跟踪评价、农业机械化、农牧渔种业(源)、疫病防治以及农业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

  (二)农业产业方面。主要用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农业产业化、特色产业、畜牧产业、渔业(林蛙)产业、农产品仓储加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休闲农业、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特优区建设、农业品牌建设、村级产业奖补等方面;

  (三)乡村振兴服务体系方面。主要用于社会化服务、乡村振兴信息化建设、农民培训、宣传及推介等;

  (四)农业可持续发展方面。主要用于农牧渔产品质量安全、黑土地保护利用、保护性耕作、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受污染耕地协同监测、农业废弃物(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膜等)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渔业绿色发展以及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农村制度改革、乡村振兴创新创业等方面;

  (五)农村发展方面。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厕所革命、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农村垃圾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整体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方面财政奖补,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

  (六)将农业科研经费纳入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质资源收集、利用与创新。

  (七)乡村振兴先进经验推广示范。

  (八)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相关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工作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以及与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根据不同支持内容采取不同支持方式。对基础性公益类项目,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向社会购买服务等直接补助方式;对竞争性领域项目,主要采取财政贴息、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组建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分配给县(市)区的专项资金,除重大项目和国家规定等须实行项目法分配外,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任务,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任务量较少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支持内容,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计算确定各县(市)区专项资金分配额度。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农业(畜牧业、渔业)产值、耕地面积、农业人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行业相关统计数据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其中绩效评价结果因素占20%。

  实行因素法分配到各县(市)区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和项目审批权限,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市里确定的支持范围和任务清单,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轻重缓急、自主确定支持方式和项目。

  第十三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筛选、储备、专家评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或审核,根据评审或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的项目。上年度总体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除有明确成本测量且低于补助标准将导致项目无法执行的以及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已明确标准的项目外,按资金补助标准(或补助比例)上浮或下调一定比例或额度的原则提出资金分配意见。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及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提前谋划,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考核验收(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并出具正式报告)。

  第十四条 用于市本级的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验收等工作,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或执行中下达。

  第六章 预算编制与资金下达

  第十五条 每年8月31日前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资金需求等预算安排建议,连同资金整体绩效目标,于9月30日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对市级业务部门提报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市级预算草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后,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正式分配方案报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落实、验收等工作,将资金具体分配数额报市级财政部门。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在提报资金分配意见时,应同步提供分县(市)区的细化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与专项资金同步下达。

  第十七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将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分配意见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市级财政部门按该分配意见及时下达拨付资金;若公示期存在异议,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继续修改分配方案并报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付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指标文件、任务清单以及区域绩效目标管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项目计划,不得截留挪用资金,不得扩大开支范围。确需变更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兑付的前期准备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资金实际支出进度。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结余结转等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行绩效管理,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全过程,具体按照《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吉市财发[2020]121号)和《吉林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吉市财发[2020]154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管,发现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申报通知或实施方案、资金分配下达等信息按照要求做好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到2023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的《吉林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市财发〔2019〕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