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34XR/2021-08858 |
分 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决定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17日 |
标 题: | 关于吉林市中医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不符合规定问题的处理决定 |
发文字号: | 吉市财发〔2021〕90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20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34XR/2021-08858 | 分 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决定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17日 |
标 题: | 关于吉林市中医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不符合规定问题的处理决定 | ||
发文字号: | 吉市财发〔2021〕90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20日 |
关于吉林市中医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不符合规定问题的处理决定
吉林市中医院: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吉财采购〔2021〕414号)要求,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检查中发现你单位门诊综合楼外观装饰工程及过渡病房建设项目存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门诊综合楼外观装饰工程及过渡病房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日期早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中标通知书发出日为2021年1月11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日为2021年1月5日。
二、处理决定和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吉林市财政局。
三、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