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市财政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21-01865
分  类: 政府采购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16日
标      题: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21〕2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21-01865 分  类: 政府采购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16日
标      题: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21〕2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18日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开发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采购〔2021〕5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采购〔2021〕50号)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3月16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级预算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各县(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有序发展,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吉林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采购主体责任清晰、政策功能完备、制度规则完善的现代化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培育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发挥政策功能作用。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国际通用做法,积极做好《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通过科学编制采购预算、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依法预留采购份额、最大幅度的实施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稳定和增强中小企业发展信心和预期,发挥政府采购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支持中小企业稳步发展。

  (二)提升企业发展能力。中小企业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生力军,一直以来在承接政府采购项目上,占有一定比例的份额,要扎实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为中小企业提前获知政府采购信息创造便利条件,制定负面清单、降低经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纾解中小企业发展困难,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和发展能力,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实现预期发展目标。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提高中小企业竞争能力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能够起到宏观政策调节、稳企业保就业、促发展的作用,运用电子化工具加强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搭建融资平台、缩短资金支付期限,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实现新时代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打造公平竞争环境。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参与度。(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预算单位)

  (二)制定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充分考虑各类市场主体意见,研究制定《吉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通过约束政府采购各相关方的行为,规范政府采购流程,营造公开透明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按照《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采购份额,通过部门预算编制环节有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

  (四)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各级预算单位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除按规定公开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外,还应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便于中小企业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

  (五)优化采购活动程序。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和评审优惠等内容。鼓励采购人在确保采购目标顺利实现的基础上,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预留份额范围或比例,合理确定价格扣除或价格加分比例。(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七)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并结合采购需求,免收保证金或者降低比例收取。对确需依法收取保证金的,应明确收取标准、缴纳方式和退回时限等要求,允许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用担保等手段,为中小企业提供保证金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各金融机构)

  (八)提高企业履约能力。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可结合项目实际,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最大限度的确定首期预付采购资金比例,做为中小企业的启动或周转资金。中小企业获得合同后,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首期采购资金,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

  (九)搭建企业融资平台。各级财政部门可参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依托“吉企银通”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工作的通知》,组织所在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入驻“吉企银通”数字金融服务平台,提供政府采购融资担保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缓解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金压力。中小企业可在“吉企银通”平台上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金融机构)

  (十)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对中小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满足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账户,鼓励采购人根据验收情况,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十一)运用电子商城加大支持力度。依托“政采云”平台,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上,通过加挂中小企业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等技术手段,指导中小企业入驻电子商城,扩展产品销售渠道,鼓励各级预算单位优先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建设本地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时,需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列入建设方案。(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各级集中采购机构)

  (十二)做好中小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责任部门: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组织领导,通过政策解读、组织培训等方式,确保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领域取得有效支持,切实发挥政策功能作用。

  (二)开展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绩效管理,指导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根据各级预算单位设置的绩效目标和指标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三)建立考核机制。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相关信息公开等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定期考核通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