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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14-12097
分  类: 农业农村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4年02月11日
标      题: 吉林市市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14〕44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2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14-12097 分  类: 农业农村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4年02月11日
标      题: 吉林市市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14〕44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2月11日

吉林市市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水利改革与发展重大决策精神,加大市区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吉林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吉财农[2010]1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水利局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级小农水补助资金),是指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农村发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防治水土流失、发展节水灌溉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级小农水补助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按照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市级小农水补助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批复内容,不准擅自串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项目资金。

  第六条 小农水补助资金的分配,由市财政局、水利局根据当年市级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结合我市农田水利规划、项目资金筹措、项目建成后效益和以前年度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综合考评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 所申报项目资金额度在10—1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市级小农水补助资金适用工程内容

  市级小农水补助资金适用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小水库、小泵站、小水渠等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技术。具体包括:

  (一)小型水源工程: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电井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灌溉渠系工程:5万亩以上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

  (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

  (四)关系到农村生产生活的小型河道治理。

  (五)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

  (六)综合治理小流域水土流失。

  第九条 市级小农水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技工补助;

  (五)项目设计、监理费;

  小农水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补贴,交通工具购置和办公设备购置等。

  第十条 项目申报和实施

  (一)项目申报程序

  1、各区财政局和水利局以及市水利局有关单位每年6月初,从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中提出下年度项目计划,报市财政局、水利局。市财政局、水利局对所报项目进行实地踏查,6月末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7-9月初,各区根据市财政局、水利局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做项目初步设计,并由市水利局有关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批复。

  3、9月15日前各区财政局、水利局以及市水利局有关单位将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以及资金申请上报市财政局、水利局。申报项目的各区财政局、水利局以及市有关直属单位要对上报的项目、资金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4、项目合规审查后,每年10月份由市财政局、水利局按照吉林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统筹编制项目计划及支出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纳入下一年度基金预算。

  (二)项目的资金计划下达:每年人代会召开后30日内由市财政局、水利局联合下达当年项目资金计划。

  (三)项目实施: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的招投标以及施工按水利行业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实施。

  (四)项目验收:市级小农水补助资金安排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建成后,完成投资经财政部门评审和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市级财政、水利部门于每年的11月份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下年度小农水补助资金申报资格。

  (五)对于严重影响春灌的应急抢险及水毁工程,可先行告知资金管理部门并做应急处理,资金使用相关手续随后呈报。

  第四章 市级小农水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开发区)财政局、水利局要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财政局、水利局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二条 各区(开发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区级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做好项目计划、设计、施工技术指导和建设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后的运行管护责任。要逐步建设和完善由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的建设和管护机制。

  第十三条 对在小农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