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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16-14483
分  类: 农业农村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19日
标      题: 吉林市“六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16〕152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16-14483 分  类: 农业农村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19日
标      题: 吉林市“六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16〕152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19日

吉林市“六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吉林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2016]5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吉发[2014]21号)、《吉林省2015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方案》(吉农居[2015]1号)、《吉林市以“六清”为重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吉市政办函〔2015〕74号)、《吉林市以“六清”为重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法》(吉市政办函〔2015〕8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六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全市95个乡镇(涉农街道)、1378个行政村,“六清”(清垃圾、清柴草、清粪堆、清院落、清沟渠、清死角)环境整治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转运池、购买垃圾转运车、用于购买服务、保洁人员开支、粉刷墙壁、粉刷围栏、村屯环境绿化美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垃圾收运项目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安全规范、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农委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事项;

  (二)会同市农委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市农委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二)按照市政府年度部署制定“六清”工作实施方案及考核办法;

  (三)根据 “六清” 年度考评结果,对专项资金使用提出分配建议;

  (四)对专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设立和调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市农委根据市政府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用于“六清”农村环境整治垃圾填埋场、垃圾转运池建设及维护维修。

  (二)用于“六清”农村环境整治购买垃圾转运车等垃圾收运设备。

  (三)用于“六清”农村环境整治购买服务、保洁人员开支等方面支出。

  (四)用于“六清”农村环境整治墙壁、围栏粉刷、维护维修等方面支出。

  (五)用于“六清”农村环境整治村屯环境绿化美化亮化、农村道路建设、边沟建设及农村基础设施维护维修等方面支出。

  (六)用于“六清”农村环境整治垃圾处理等相关项目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主管部门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以及与“六清”环境整治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根据不同支持内容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 每年 9月30日前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市农委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额度分配、重点项目等安排建议,在10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对市农委提报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市级预算草案。

  第六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条 市农委根据《吉林市以“六清”为重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吉市政办函〔2015〕74号)、《吉林市以“六清”为重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法》(吉市政办函〔2015〕83号文件)要求,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意见。

  第十一条 市农委根据“六清”年度考评结果,提出拟分配意见。

  第十二条 市农委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结合各县(市)区、开发区补助资金需求,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总额报市政府审定后,于10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第七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六清”考评结果,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项目建设内容管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使用用途,扩大开支范围。除国家和省、市要求实施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外,确需要变更资金使用用途的,及时上报原审批单位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结余结转等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暂定5年(2016-2020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