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市财政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16-14480
分  类: 产业发展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07日
标      题: 吉林市煤炭行业去产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16〕134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07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16-14480 分  类: 产业发展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07日
标      题: 吉林市煤炭行业去产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16〕134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07日

吉林市煤炭行业去产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市煤炭行业去产能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去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33号)、《吉林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吉财产业[2016]660号)、《吉林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6]753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煤炭行业去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6]20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市煤炭行业去产能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吉林省用于我市的专项奖补资金、省财政预算安排和市财政预算配套安排用于支持县(市)政府完成吉林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负责去产能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煤炭行管部门负责提出奖补资金的安排意见;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处理;企业要建立奖补资金专户,对去产能奖补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第四条 奖补的范围是指符合《吉林市煤炭行业去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要求退出的我市各类煤矿。

  第二章 奖补条件

  第五条 列入吉林市煤炭行业去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在籍煤矿,并与县(市)政府签订关闭协议书,且已在省级主流新闻媒体公告关闭。

  第六条 关闭煤矿的相关证照(或在建矿井的批复文件)注销(吊销、撤销),信息已经在有关部门网站公告;关闭煤矿已经拆除供电设施设备、停止供应和收缴民用爆炸物品、拆除生产设备设施、毁闭填实井筒、平整场地、恢复地貌。

  第七条 退出煤矿从业人员得到妥善安置,退出产能煤矿经市级验收工作组初验和省级验收工作组最终验收达到关闭退出标准。

  第八条 按照《2016年县(市)煤炭去产能目标责任清单》规定时间完成时间节点任务。

  第三章 奖补政策

  第九条 省政府确定,对煤炭行业去产能由省、市、县(市)政府按照与中央财政基础奖补资金1:1比例配套。

  第十条 按照政策要求,对民营煤矿去产能市财政给予每万吨14.5万元的资金奖补。按照“早退早补”的原则,2016-2018年分别依据实际退出产能的110%、100%、90%计算。

  第十一条 对民营煤矿县(市)政府要综合考虑每处煤矿去产能数量、涉及人员、退出时间(年份)、剩余储量、服务年限、财税贡献等因素,确定奖补资金比例,对煤矿实行差异化奖补,统筹使用中央和省、市、县(市)各级财政奖补资金。

  第四章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按照中央、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中央和地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具体包括:

  (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

  (四)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其他符合国家现行的职工分流安置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年度安排如有结余,可按照预算管理办法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相关县(市)要严格按照《吉林市煤炭行业去产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奖补资金,要建立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保存奖补资金发放流程相关资料,要建立奖补资金专户,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并对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负全部责任,要及时将专项奖补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奖补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县(市)政府对拨付专项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市政府对县(市)专项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奖补资金申请。

  第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市奖补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提出奖补资金拨付意见,并将预关闭煤矿名单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和吉林日报公告。省财政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去产能奖补资金拨付意见,将中央、省奖补资金拨付到吉林市。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去产能奖补资金拨款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将中央、省和市奖补资金拨付到相关县(市)。

  上述奖补资金分预拨和清算两个阶段进行,具体程序详见《2016年吉林市煤炭行业去产能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吉市安监联[2016]1号)。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审计、财政、安监部门应加强对专项奖补资金审查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应对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负责,并及时将奖补资金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