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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16-14479
分  类: 粮食贸易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6年10月08日
标      题: 吉林市落实省财政厅支持东北地区玉米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发展促进种植结构调整补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16〕119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16-14479 分  类: 粮食贸易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6年10月08日
标      题: 吉林市落实省财政厅支持东北地区玉米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发展促进种植结构调整补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16〕119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08日

吉林市落实省财政厅支持东北地区玉米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发展促进种植结构调整补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财政部支持东北地区玉米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发展促进种植结构调整补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712号)精神,为支持我市玉米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发展,促进种植结构调整,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使用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是支持重点,做到有保有压。支持发展优质大豆、杂粮杂豆、青贮玉米、花生生产,统筹兼顾蔬菜等其他农产品生产。重点支持玉米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养殖场(小区)等开展种植业结构调整,示范带动广大农民参与结构调整。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优先支持比较优势突出的产业或产品,做大做强、做优做精,培育壮大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主导产品、支柱产业和特色品牌。

  三是坚持市场导向,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经营自主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积极性,不搞强迫命令和行政瞎指挥,不搞一刀切和大跃进。

  四是坚持统筹考虑,规范补贴行为。落实玉米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发展促进种植结构调整补助资金,要与当前国家实施的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其中可调剂10%资金用于结构调整)、黑土地保护项目、粮改饲项目、米改豆项目等统筹考虑,防止出现垒大户等现象。

  二、补助内容

  (一)补助资金额度。我市支持玉米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发展,促进种植结构调整补助资金为省拨付的114万元,定向支持调减的籽粒玉米面积。

  (二)补助对象。开展种植业结构调整的生产经营者,重点支持玉米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养殖场(小区)等规模经营主体)。

  (三)补助标准。我市按照省核拨每亩100元执行。

  三、实施程序

  (一)确定补助对象。省农委和省畜牧局已根据我市农委和市畜牧局提出的2016年种植业结构调整落实情况,确定了我市籽粒玉米调减任务量,市财政根据我市承担的任务量进行补助资金核拨。

  (二)兑付补助资金。要严格工作程序,补贴对象确定后,由乡镇政府负责对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在所属村屯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补助标准,兑付补助资金。兑付方式不得直接发放现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种植结构调整补助资金是今年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市政府对此负总责,财政、农业、畜牧局等有关部门和乡镇具体负责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实施、农户面积核实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加强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最大程度获得农户支持,要充分调动生产经营者积极性,不搞强制性任务安排。

  (二)强化资金监管。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监管,建立资金专账和资金使用的台账制度,严禁截留、挪用、套取和超范围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效使用。对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三)强化监督指导。要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在结构调整补助资金落实中,要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对实施过程、补助农户等进行全程录入,做到有案可查。市、区农业、畜牧、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调研督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