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34XR/2016-14478 |
| 分 类: | 教科文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16年06月30日 |
| 标 题: | 吉林市市级扶持优秀文艺作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发文字号: | 吉市财发〔2016〕84号 |
| 发布日期: | 2016年06月30日 |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34XR/2016-14478 | 分 类: | 教科文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年06月30日 |
| 标 题: | 吉林市市级扶持优秀文艺作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 发文字号: | 吉市财发〔2016〕84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06月30日 |
吉林市市级扶持优秀文艺作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市市级扶持优秀文艺作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市市级扶持优秀文艺作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文艺单位(文艺工作者)艺术创新,推出更多优秀文艺作品和文艺人才,推动吉林市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及市有关繁荣发展文化事业的政策和要求,遵循以下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一)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兼顾、突出地域特色、择优扶持、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坚持尊重艺术规律与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相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委宣传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及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及报批工作;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按照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会同市委宣传部共同审核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和金额并纳入预算,向市委宣传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四)会同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主体和责任人,负责制定和完善管理流程、管理机制;
(二)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市委、市政府文化发展工作部署,会同相关单位研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筛选、储备及评审论证工作;
(三)建立项目库和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市财政局提报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市财政局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审批、实施进度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统计调度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市财政局沟通,共同研究解决。
(六)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拨付方式及扶持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扶持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对重大文化活动进行补助、对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文艺作品进行补助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方式:
根据扶持项目进展情况,采取分段方式拨付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二)参加省级以上评比演出的优秀作品、在省级以上平台举办的展览展示及演出活动,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三)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文艺作品,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四)对重大文化活动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补助金额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必须是具有吉林市户籍的公民,或在吉林市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定向为吉林市创作的外省市公民及外籍人士。
(二)申报项目
1.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具备实施条件;
2.作品具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3.有利于推动吉林市文化繁荣发展;
4.是我市文艺创作生产单位(含个人)主创、发行、出版及播映的项目,或与外省市合作但我市具有评奖权的项目。
第五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市级文化企事业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由市直相关部门审核、筛选后,出具初审意见,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分别报送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
(二)县(市)区所属文化企事业单位向当地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局申报,由当地党委宣传部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已经申报省级扶持资金并获补助项目,原则上不允许重复申报市级扶持资金。
(三)无主管部门的文艺创作单位(含企业和个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局申报,由当地党委宣传部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报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市直部门申请报告或县(市)区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出具的申请报告,应包括申报项目情况及初审意见等内容。
(二)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的专项资金申报表,并附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请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所有申请扶持优秀文艺作品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填写《市级扶持优秀文艺作品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作为绩效考核及以后申请专项资金的重要考核依据。不填写绩效目标申报表的项目不予扶持。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及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项目库管理和专家评审制度,市委宣传部遵从精准性和有效性原则,对申报项目开展合规性审核、筛选及储备,并组织专家对选定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对于投入大、制作周期长,经专家评审能够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作品,可视具体情况分年度予以扶持,扶持年度最多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己经获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会同市委宣传部共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和金额,由市委宣传部在相关媒体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宣传部申请及项目进展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支出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专项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补助,不得用于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和日常工作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扩大开支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当报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当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报告,由市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
第七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骗取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对专项资金要专门建帐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对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执行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并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委宣传部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情况等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共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