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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16-14477
分  类: 农业农村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28日
标      题: 吉林市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16〕82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16-14477 分  类: 农业农村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28日
标      题: 吉林市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16〕82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28日

  吉林市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吉林市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 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 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由区级自下而上申报。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第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九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本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

  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力状况安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专项资金,每年固定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依据中央财政资金按比例确定分配给各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配套额度。

  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不低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市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不高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20%。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按上述比例用于配套后,如有结余,可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投入。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市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结余资金 ,由市农发办根据各区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分配使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立项要符合国家及省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规划和产业化扶持政策的要求,立足于先规划后上报原则。

  1、项目库建立。项目库及备选项目,由各区农发办建立、收集和遴选,市区两级资源共享。项目的确定程序是:首先,各区农发办要反复听取项目区乡(镇)、村社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复酝酿,并形成会议记录及调查情况报告,上报市农发办备案,注重决策过程的实效性,对项目的可行性和真实性负责;其次在项目考察过程中,各区农发办经办人员要分别填写《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立项调查表》、《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立项调查表》及《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立项调查表》,经各区农发办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批后纳入当年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申报成功的项目及时移出,下一年新立项目予以补充。

  2、项目推荐。每年国家和省下发项目申报指南后,各区农发办应将项目申报指南及时通过网络、报纸、制文、电话等方式对外予以公布。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上报市农发办。

  3、项目申报。项目的推荐和申报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农发办根据当年国家和省下发项目申报指南及配额,对各区预申报立项的项目进行实地踏查,择优选择;对考查合格的项目,由经办人员填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选择审查表》,经农发办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批。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1、区农发办上报的申请报告,应包括申报项目区乡(镇)、村委会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会议记录及初审意见等内容。

  2、区农发办对预申报立项的项目经实地考查合格后,填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选择审查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及使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市农发办遵从规模适度、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对申报项目开展合规性审核、择优选择,并组织专家对选定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重点支持地方农业优势产业,对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分年度予以扶持,连续扶持年度最多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其他部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和金额在相关媒体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将专项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一次性下达给区级国库机构。区农发办要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市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和已批复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向区级国库机构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区级国库机构接到申请后10日内,将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拨入区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账户。

  第二十二条 支出项目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及《吉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资金的日常管理。区农发办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工作规程的通知》(吉财农发[2009]89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县级报账和财政财务监管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加强日常资金管理工作,确保农发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相关人员应当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骗取专项资金,区级农发办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五条 市农发办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到各项目区,对其项目建设、资金报账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问题处理等,并形成工作底稿,以实现管理工作的逐步完善。

  第二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市对区的考核比照省对市的考核办法制定,要与下一年度的开发规模和预算安排指标挂钩,奖优罚劣。

  第二十七条 市区两级农发办要逐步建立起简洁高效的内控运行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第二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的责任追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农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