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34XR/2016-14476 |
分 类: | 社会保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年06月14日 |
标 题: | 吉林市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发文字号: | 吉市财发〔2016〕68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06月14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34XR/2016-14476 | 分 类: | 社会保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年06月14日 |
标 题: | 吉林市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发文字号: | 吉市财发〔2016〕68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06月14日 |
吉林市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市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6]3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市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性资金(含市级预算安排及市级财政有分配权的省专项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创业工作方面的专项资金。包括初创企业补贴、创业平台建设补助、创业培训及创业能力提升补助、创业活动补助、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补助和劳务输出专项补助。
第三条 创业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统筹使用、突出重点、支持创新、绩效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支持创业创新项目,发挥创业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四条 创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暂定为2016-2020年。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初创企业补贴。用于对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初次创办企业给予补贴。符合初创企业补贴的条件:按申请日计算,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6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有正常经营活动,带动2人或以上就业(不含法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纳税的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携法人《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社保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人社部门申请,经审核合格后,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
第六条 创业平台建设补助。用于各级政府、市内高校、社会组织和企业创办的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享受补助的创业创新平台入驻企业需达到10户以上,带动50人以上就业。具体包括:场所租赁费、维护修缮费、水电物业费、采暖费、实训设备购置费、创业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维护费、创业实训软件及相关费用。其中,用于场所租赁费、维护修缮费、水电费、物业费、采暖费的比例不得高于补助资金总额的40%;对于申请电子商务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平台入驻企业需达到20户以上,可用于电商平台费、运行服务费、广告宣传费、物流费等。
第七条 创业培训及创业能力提升补助。用于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创业师资和项目管理人员培训(国内、国外)、电子商务创业培训。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培训补助的,不重复给予支持。
第八条 创业活动补助。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大中专院校、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开展的创业创新项目征集与推介、创业宣传、创业竞赛(不含奖励资金)、创业就业大型招聘会等创业活动,视规模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
第九条 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补助。用于支持市内公办和民办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创办的实训基地购买实训设备、耗材和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师资培训补助。申报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培训场所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每年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具有与3-5个经济发展急需、短缺技能人才教育培训特色专业(职业)相匹配的实训装备;有满足教育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16-1:20;近几年国家、省级和市级相关建设项目建设和资金的使用,能够按规定期限完成,并在接受各级审计过程中没有出现严重问题或能够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第十条 劳务输出专项补助。用于支持市直相关单位及城区(开发区)开展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信息收集、项目考察、洽谈对接、维权服务宣传、组织人员培训、表彰考核激励及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建设补助、高质量就业示范行政村建设补助等。
第十一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创业支出。
第三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人社部门建立健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三)组织创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市人社部门建议,审核确定创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批复下达创业专项资金预算;
(四)组织开展创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市人社部门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创业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提出绩效目标;
(二)作为创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单位,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完善管理机制;
(三)负责发布年度创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创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交创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创业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加强对创业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动态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委托会计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进行审计检查,做好创业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方式。由市人社部门按照省人社厅创业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组织相关单位按照专项资金扶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对象、申报程序、补助标准等内容提出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从专家项目评审库(创业专家指导库)随机抽取人员,对符合申报补贴条件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审核、现场答辩、实地踏查,集体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出具评审意见。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将评审结果上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申报时间。下年度项目于每年9月30日前报至市人社部门。
第五章 资金分配及执行
第十七条 资金分配。由市人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创业创新实训基地运行情况等因素,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将分配结果上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在接到市财政部门和市人社部门下达的补助资金指标通知后,要根据补助资金额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人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经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六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九条 创业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入的方式,对项目单位予以支持。对初创企业、创业创新平台建设、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采取直接补助方式;对创业活动、创业培训及创业能力提升采取直接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经过创业扶持,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优秀创业企业,在后续发展过程中,根据企业意愿,可以通过政府投融资平台以参股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人社和财政部门承担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的责任,对申报的项目要逐一进行现场评审和实地踏查。要定期对创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项目执行跟踪问效,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人社部门应当监督项目单位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批复的创业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调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须报市人社和财政部门批准,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人社部门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创业专项资金的申报、资金管理、分配、使用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进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不得随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对属于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确立和资金分配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追究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对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列明项目建设目标;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创业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差或出现违规问题的,削减或取消下年度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创业资金支出明细、创业创新项目执行内容、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总结材料,报至市人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