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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13-10936
分  类: 产业发展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3年07月29日
标      题: 吉林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13〕7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7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13-10936 分  类: 产业发展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3年07月29日
标      题: 吉林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13〕7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7月29日

吉林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对吉林市民营经济的扶持、引导作用,强化财政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吉市发[2013]2号),由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吉林市经济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统计使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的财务信息,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所有申请专项资金的民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范,并按市财政局的要求报送报表等有关材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扶持中小企业加快成长,加大“三上”企业培育力度;

  2、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成果转化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3、奖励税收贡献突出、技术进步快、产品质量优异、协作配套率高、招商引资和盘活资产效果好的民营企业;

  4、支持孵化器和服务平台建设;

  5、鼓励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增加贷款;

  6、市政府确定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补助(补贴)、奖励、贴息三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额度按《意见》规定执行。《意见》中未明确的,按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额度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对符合《意见》规定可享受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民营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在孵企业、具备转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搭建平台的新办创业企业,视具体情况简化相关资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审核及批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与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拟申请专项资金企业名单,共同到企业考察其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与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依据考察结果、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当年资金扶持政策具体要求进行评审,拟定扶持企业名单和金额,由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报送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名单和金额拨款。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要求做好帐务处理。涉及专项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获得专项资金的民营企业,需提供当地财政部门配套资金到位证明,市财政局根据资金

  到位证明拨付专项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监督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阻碍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对因故撤销的专项其资金要如数退缴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企业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要及时组织实施。无特殊原因,三个月内仍未安排使用,将收回资金,另行研究安排,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