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刘景郁
联系电话:010-84933266
被投诉人: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岩
联系电话:0432- 62048505
相关当事人1: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163号银海芯座
法定代表人: 连春华
联系电话:028-65511666
相关当事人2: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南山街225号
法定代表人:何桂荣
联系电话:0432-64805007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一代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2月24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办事处证明存在造假。
二、投诉人投诉请求
投诉请求:核验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吉林省内服务机构证明,如存在造假,判定中标结果无效。
三、调查情况
经本局依法调查,事实如下:通过商请长春市商务局、长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及有关人员就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外埠驻长春市办事机构备案登记进行了核实,且中标供应商的备案登记有效期满后,发证机关已经为其进行了年检换证,结合法律论证意见,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