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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20-12134
分  类: 政府采购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10日
标      题: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建设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20〕10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20-12134 分  类: 政府采购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10日
标      题: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建设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20〕10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10日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建设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各区、开发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发挥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诚信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不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吉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优化提升方案》及我市政务诚信建设相关要求,就我市加强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着力推动采购流程公开、采购结果公开、采购合同公开等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

二是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自觉以《合同法》作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根本,积极营造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力度,不断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探索构建采购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资料有虚假、过程不透明、交易不守约等政府采购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二、具体要求

    1.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原则,采购预算要明确资金来源、采购产品(服务)估价、采购数量等情况,保障预算科学性和有效性,强化预算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刚性约束。

    2.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制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便于指导后期履约验收,避免合同纠纷。

    3.强化信息公开,营造良好环境。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要求,落实采购信息公开责任,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单一来源公示、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及采购公告(含更正或变更公告)、结果公告、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及时在指定渠道公开,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4.依法设定资格条件、评审因素,维护公平竞争环境。采购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应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严格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落实好优先采购加分。严格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策,落实好价格扣除等政策,让企业应享尽享政策红利。

    6.规范合同签订,强化诚信履约。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采购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超出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履约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框架内按照审慎可控、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平等协商。

    7.严格履约验收,细化业务流程。采购人应当细化方案,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各项技术、服务、安全等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相关专家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留档备查。

8.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合法权益。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条件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相关款项,合同履约完成,应按时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保障措施

1.探索部门协同。财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对于其他部门移交的线索,建立工作台账,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2.强化处理措施。对采购人的失信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理。涉嫌严重违法,需追究人员责任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3.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建设,明确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财政部门通过集中培训、案例警示、个别沟通等方式加强对采购专管员的培训指导,提高采购专管员的政策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推动各部门政府采购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吉林市财政局

20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