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0﹞6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从2020年8月至10月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内容
1.对同级地方金融机构和政府投融资平台开展会计监督
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要深入贯彻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及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坚持主动防范、系统应对、标本兼治、守住底线的总体思路,对同级金融机构或政府投融资平台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点关注其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和债务风险等情况,揭示风险隐患,有效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各城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2个重点行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2.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贯彻落实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情况监督检查
为更好地推动实施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推动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各城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对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新会计制度执行、预算管理及财务收支核算、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保障新政府会计制度的有效落实,单位内部内控建设情况,财政资金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二、检查时限和时间
此次检查的时限为201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遇重大问题也可追溯至以前年度。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0年10月31日结束。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4.《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6.相关行业会计准则、制度及财务管理办法。
四、检查工作组织
此次检查由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组织,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分别组织实施检查。
检查工作可采取查阅文件、核查账目、实地查看与送审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各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五、检查处理原则
对检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检查要求
1.提高认识,切实履职。各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主动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加强对检查工作的指导,及时确定年度检查名单,制定检查方案,抽调业务骨干组建检查组实施检查,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2.依法监督,提高实效。各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问题导向,严格执法,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加大违法违规案例曝光,进一步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3.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各城区(开发区) 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监督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要按“互联网+监管”要求,实行检查全过程留痕。全体参检人员要履职尽责,严格执行检查纪律,自觉维护财政监督队伍的良好形象。
4.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各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通报检查名单、共享检查结果,有效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七、材料上报
1.工作总结。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检查的整体情况,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成效,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2.其他材料。包括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表)、典型案例等材料。
以上材料要以正式文件(附电子版)于2020年10月31日前报送吉林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联系人:刘珅良,62049033)。
3.公示公告情况。各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在检查单位名单公示、检查结果公告后五日内分别将公示公告情况上报吉林市财政局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