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34XR/2019-09007 |
分 类: | 政府采购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年05月23日 |
标 题: | 关于废止市直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相关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财发〔2019〕47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5月23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34XR/2019-09007 | 分 类: | 政府采购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年05月23日 |
标 题: | 关于废止市直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相关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财发〔2019〕47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5月23日 |
关于废止市直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相关规定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按照我市现行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市直预算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废止市直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的有关要求
从此文件下发之日起,市直各预算单位应按照《吉林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的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各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二、其他相关要求
各预算单位应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按照《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吉财国资〔2016〕707号)的规定,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禁止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单位继续开展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通知》(吉市财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吉林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3日